邮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已经成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的重要方式,该项送达方式既降低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又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其优越性日益凸显。但如果不区别具体情况,法律文书一味采用邮寄送达,有时也可能造成负面效应。这种现象值得重视。
一、邮寄送达而产生负面效应的原因:
(一)审判压力增大。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增长,法官办案压力增大,加上法院辅助人员严重不足,法官为追求较快的审结案件,不管案件处理结果与案件性质是否适宜邮寄法律文书,都一律采用邮寄送达。
(二)故意回避矛盾。有的法官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较弱,有意回避审判中已经出现的矛盾,不愿意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面对败诉的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一寄了之,不去做判后释法工作。
(三)法律文书说理不到位。少部分当事人收到败诉法律文书后,因缺乏正确引导,如果判决书说理不很充分、或者文字上有瑕疵。当事人往往认为法官审判不公正,损害的自己权益,于是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信访。
(四)诉讼代理人不配合。少数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不配合法院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在收到败诉判决书后将不利后果归结于法官,煽动当事人信访,给法院施加压力。
二、建议和对策 :
(一)增加人员配置。给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适当增加行政附属编制,以招录部分司法辅助人员,缓解迫在眉睫的人案矛盾。
(二)提高法官素质。加快青年法官的培养,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以适应新形势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加强邮寄送达审查的力度。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要明确规定几类法律文书不得邮寄送达,对当事人拒不领取的,则由法官直接送达。如缺席判决的法律文书,在送达判决书时,要再核实案件事实有无遗漏、当事人有无出现、未到庭原因、缺席判决是否合法等,而后再决定送达的方式,防止因送达原因造成错案,确保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
(四)加强释明答疑工作。在审判的各个阶段均要注重释明答疑工作,特别要加大判后释疑。判后答疑应认真对照当事人的异议、疑问,向当事人解释说明采纳理由及不采纳理由,释明对证据的认定和认证确认的法律事实,阐述相关法律规定,从法理上说明形成的裁判结果,对相关法律术语或难以理解的词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尽量打消当事人的疑虑,消除当事人上诉、上访的念头。
(五)法律文书撰写凸显公正。加强判决书的撰写能力和说理艺术是释明答疑的最有效途径,要注意裁判理由、结果的有机统一,不得使裁判理由和结果相互矛盾。只有将判决适用的法律与理由讲深讲透,对证据的认定与否说清为什么,才能让当事人主动接受裁判结果,切实做到服判息诉的目的。
(六)确保法律文书领取的及时性。庭审结束时不能确定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时间的,则在法律文书完成后要及时送达。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直接送达,以防止邮寄送达的负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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