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谢某是东昌府区梁水镇某村卫生室的一名医生,两年前,因为接诊了一起截指手术,一直以来让他麻烦不断。直至2009年12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下达,他这才长舒了一口气。
据悉,2007年11月21日上午,东昌府区梁水镇某村村民苏某在操作机动三轮车时,右手被三角带挤伤。在亲属的陪护下,苏某被就近送到谢某开的卫生室治疗,后谢某卫生室的医生为苏某做了截指手术。2008年1月21日,苏某感觉截指的伤口部位胀痛,到另一卫生室检查,确认伤口感染了。随后,苏某住进东昌府区中医院治疗。
苏某说,因为伤口感染,他再次住院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在和谢某协商赔偿一事时,遭到了对方拒绝,无奈之下将谢某告上了法庭。
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谢某的卫生室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系合法经营卫生室。为苏某做截指手术的卫生室工作人员谢某某亦持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以及医师资格证。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但是仅凭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病案复印费等损失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谢某只赔偿苏某医疗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464.208元。
判决下达后,苏某和谢某均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某要求增加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6418.19元。谢某则认为苏某在离开他的诊所后,又先后去了其他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并最终住进东昌府区中医院,伤情是否是由他造成的,苏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的举证职责,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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