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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速裁机制必要性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民事审判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当前,建立和完善简易民商事速裁机制,既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大革新,也是为充分发挥化纠纷、解争端、平权义等民事审判职能,促进民事诉讼和谐、快捷、高效有序地进行。

  一、设立速裁机制,提高审判效率

  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来看大约有千余件,而简易民商事案件始终占到民商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二。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以便捷高效的办案方式,迅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尤其是审理好各类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是我院不断探索和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正视法官人数少而案件量多的实际,我院注重在加强制度改革和创新,从方便群众诉讼、缓解审判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构建一条和谐诉讼的绿色通道出发,迅速建立了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

  一是畅通当事人诉讼渠道。为便于民事诉讼,建立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减化办案程序,及时高效审结各类案件,保证了当事人的愿望和要求得以实现。

  二是充分发挥审判效能。因我院辖区人口多,经济发展较快,民商事案件不断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对法院人员却相对没有增加,审判压力越来越大。有的法官每年承办案件达百余件,既办简易案件,又办普通案件,使得法官不堪重负。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效能,单独成立了速裁庭,将部分精通业务、善于调解的法官,专门负责简易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原有民商业务庭专门负责普通民商案件。

  三是提高诉讼效率。更新司法理念、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判时限、提升审判成效是我院不断追求的目标。近年发现有的法官,因受旧的审判模式的影响和制约,仍存在不求办案效率、只求不超审限的思想。在案件过多,人员少的情况下,不分轻重缓急、繁简之分,庭审程序也拘于一成不变的模式,在一定程序上导致了诉讼拖延、积案上升的弊端,使一些本可短期结案的案件被人为地延长了审理周期,制约了审判效率。这种不合时宜的审判理念和低效率工作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所以,简化审判程序,缩短审判时效,做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是我院设立速裁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制定相应措施,推进速裁机制

  为保证速裁机制的良好运行,我院制定了《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运行规则》,要求对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应遵循快立案、快送达、快审理、快裁决等原则,并在相应的立案、送达、转办程序、审判程序、审批、文书制作等方面从简、从快,并为速裁机制提供了良好的人员和物质保障。

  一是配齐配强人员和装备。为确保速裁机制良性运行,我院为速裁庭配备了3名具有法职的审判员外,又为速裁庭充实了1名法官助理,2名优秀的书记员,并在立案庭设立1名速裁员;同时,还为速裁庭配备了专门审判庭及调解室,确保案件及时开庭审理及审结。

  二是规定速裁案件受案范围。对速裁案件不作类别限制,规定具备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当事人地址明确能够直接送达,一次开庭即可作出裁决的,由独任审判员审理,能够在1个月内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均由速裁庭审理。

  三是加快立案转办程序。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立案庭当即立案,由速裁员当日将案件移送速裁庭。速裁庭收案后,经庭长审查,交由内勤书记员登记,并迅速转交承办法官,有效地缩短了审理周期。

  四是调解贯穿审判始终。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做到“案结事了”,把调解贯穿审判工作的始终。注重研究调解方法,丰富调解工作经验,以行之有效的调解艺术,践行了速裁工作的宗旨。速裁案件大多涉及婚姻家庭关系、道德伦理、诚实信用的案件,对此就可从事理、情理、法理等角度进行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到情、理、法交融,社会道德观念、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兼顾,从而更具有说服和公信力。

  五是制定速裁效率指标。要求速裁庭审理最短期限为7天,最长审限为一般为30天,并对结案率、调撤率及判决率作了相应的规定。就速裁成立至今,经速裁的案件结案率达98%以上,调撤率达90%以上。

  六是简化裁判文书制作。速裁案件即为简易案件,显然在文书制作方面也应简化。对此我院根据案件类别制作了相应的文书模板,大大的缩减了工作时效,提高了审判效率。

  七是完善送达制度。要求速裁案件以调解和裁定撤诉结案的案件,裁判文书必须当日送达当事人。对不能即时送达的案件,则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送达规定执行。

  三、运用速裁机制,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审判质量明显提升。自成立速裁庭以来,通过速裁渠道审结的各类简易民商事案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的60%,调撤率达91%,判决占9%,其中上诉的1件,维持1件。创更审、改判、上访“零”记录。

  二是审限明显缩短。速裁机制的运行,体现了快捷、公正、高效的特点,速裁庭审限最短1天,平均审限7天,审理期限大幅缩短。

  三是审判压力明显缓解。速裁机制实施以来,较好地将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从繁重的办案压力中“解放”出来,法官的工作热情及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四是案件调解率明显提高。由于案件调撤率、自动履行率高、相应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执行难”的局面;同时,也大大的减少了案件的判决率,使上诉、更审改判、上访等严重影响和制约审判工作发展的不利因素得到有效遏制。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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