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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DA受害者要勇于维权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签理财协议的时候要谨慎,一些明显有疑点的地方要质疑;如果有律师的话咨询一下自己的律师,是避免上当的最好方式。

  本刊实习记者 植美娜

  由于很多苦主在香港高昂律师费面前望而却步,转而寻求内地法律支持。但是目前在内地唯一开庭的KODA案件还是银行状告苦主催缴倒欠银行的欠款。今年10月,部分KODA苦主和杨兆全律师事务所组办了关于KODA维权的研讨会,会上邀请多位民法、商法专家探讨在内地立案的突破口。

  为了解KODA苦主维权进展、类似投资的注意事项及维权要点,本刊专访了多位KODA苦主的委托律师杨兆全。

  《投资家》:研讨会上请了许多法律界泰斗级专家谈了意见,对案件的进展有什么帮助?是否能立案的问题明朗了吗?

  杨兆全:有一定帮助。但是这些都属于辅助性的作用。从规定来讲,专家的意见和法院的意见是不能互相影响的。而且虽然这些人都是因为这个产品本身发生的纠纷,但是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这个不一样首先包括购买的过程,比如你说对方侵权,但是究竟怎么侵的权,不同的人销售的方式不太一样,在这个环节不太一致。另外法院立不立案,还得个案分析,因为要衡量一下是不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当时管辖权相关法条立法的原意是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扩大内地法院的管辖权,更有利保护内地人士的合法权益,那条里面列了比较多的事项,包括被告不在国内,但是在国内有财产、有代表处、分支机构,或者行为发生在内地等等这些因素。在这些受害人和银行的交易当中,有些人比较符合其中的一条或者两条。

  像我们代理的赖先生的情况就属于对方荷兰银行在内地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某个金融公司有股权,符合管辖权的规定。但是赖先生去找过法院,有的法院可能对股权是不是财产有质疑,其实这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只要可供支配、可能有收益等等,这些都叫财产,研讨会的专家对这个问题基本不存在分歧。内地这边冠着荷兰银行名义的这些财产是可以扣押的。但是如果是汇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虽然汇丰银行是一个大的集团,在内地也有办事处和分支机构,但是香港的机构与北京的机构是互相独立的,独立承担责任,北京的分支机构不能成为被告,如果是这种情况,在管辖上可能会有麻烦。

  但是还有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的问题,专家的倾向是,行为发生地可能不好说是北京,通过电话交易,这个行为算不算是发生在北京,不是很好确定。但是是不是可以说结果发生在北京,因为内地苦主的钱被扣走了。如果那些外资银行在内地没有连结点,没有财产所在地,可以考虑靠“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立案。

  《投资家》:这么说现在从单纯法律上的内地管辖讲,至少赖先生的案子可以立了,立案现在有什么新进展了吗?

  杨兆全:我可能最近会去立。上次有个专家提到这个观点,法院受理案件的人他们的水平并不比律师低,不一定是因为有错误的认识所以无法立案。而是可能法院还没有找到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这个问题又不是个案。如果是一个问题,法院基本上不会太推。但这个是成批的问题,像我们以前做过的很多证券诉讼也是这样的,包括现在我们做的原始股的诉讼,有成千上万的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证监会、公安部都下来通知说要受理,那么陕西的法院还不受理,他们并不是不知道这个案件该受理,而可能是因为他们觉得这个案件难以对付,不好处理。上次专家提到,没受理并不表示他对这个事情漠然,很可能他们内部正在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涉及到法律使用问题拿不准,或者涉及面特别大的很可能要报到最高法院。这个案子虽然影响不小,但是毕竟人数有限,在北京的话可能要到北京高院这个层次来研究出一个办法。有些时候,等待也是必要的,这也是我们司法国情。有些时候这种等待往往是有结果的。立案有的时候有一定的随意性,这个窗口不行,可能下一窗口就能立案。所以我们要多方试一试。我们的经验是,立案这个环节的成功与否往往在于一刹那之间。

  《投资家》:如果是立案以后的,在取证方面是不是也有一定困难?

  杨兆全:这个案子有几个环节:产品设计、开户、销售文件、产品推销、交易确认,这几个方面要说出对方的伪法之处,可能要挑选一下,比如这个产品本身,恐怕切入点就比较困难。因为产品本身只是一个客观的东西,风险再大、利益再薄,如果有充分的认识的话,不能说产品天然的违法。

  对方的违法之处主要在于有没有完备的文件,销售过程的文件是否齐备,销售过程中的电话录音是否提示风险。他们的录音中没有提示风险,这个行为在法律上看恐怕是不合适的。所以立案以后我认为胜诉的把握比较大。

  有些人质疑这些投资人经不起长时间的诉讼,我觉得这个观点不对。这要看这之中的花费有多大。香港的律师咨询是按1小时3000港币收费。在内地不一样,立案的费用也不高。诉讼的过程对个人客户基本没有影响,相反诉讼的持续对银行的声誉影响很大。所以在国内进行诉讼,对投资者保护是最有力的。

  《投资家》:你这里还受理过什么其他类似的案子?

  杨兆全:有几个其他的,他们买的是在内地的某某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某某银行北京支行的产品,我收到的这几个案例没有胜诉的。但是据当事人的说法,没胜诉的原因是银行做了手脚。比如说没告知风险。过了几天把当事人叫来,说你这个文件还没签,今天把它签一下。后来法院一看,你说没告知,但是你不是签字了吗?她说我后来签的,但是一看日期,却是交易之前的。虽然我们不能偏听偏信,但是感觉上外资银行的道德风险还是存在的。虽然他们的这种声望让人觉得是不会出问题的,但恰恰是这样,往往更容易得手。

  《投资家》:投资者在选择外资银行理财的时候应该如何防范?

  杨兆全:一个是不要对这些银行有盲目的信任。在他们那开户、签协议要做到谨慎。但是很多苦主最开始都是觉得,某某银行啊,只能是自己的错,不可能银行有错。人家写的文字都是经过多少法院、律师团多长时间的研究确定下来的,不会有任何纰漏,全世界多少人都在接受他们的范本,那我也没问题。但是它有可能只是对你以及类似的一部分人应用的特殊范本。所以不能有这个想法。另外,它是否完备是它的事,但是不是对自身的保护,这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它的完备是对自己的,对你的权利都剥夺了,那么这种完备就是灾难。所以不能太迷信他们的这种权威性,应该把它当做正常的交易对手。

  有一位苦主说了一句话:“任何一个人坐在我面前的时候,我都提防着他;唯独这些银行在我面前的时候,我没有把他当做对手。”

  这就会引申出一些问题。一个是签协议的时候要谨慎;第二,让你签协议的时候,一些明显有疑点的地方,要质疑;第三,如果有律师的话咨询一下自己的律师,是避免上当的最好方式。内地的人不太喜欢找律师,因为他们觉得只有出了纠纷,解决不了了才找律师。很多人觉得我是老板,我做的很多事情比律师都厉害,往往就注意不到法律上的一些问题。一个名字签下去了,再挽回就很困难了,再找最顶级的律师,就像生了病躺在手术台上再找医生是一样的,毕竟是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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