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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哪些裁判可以抗诉?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问:法院向我送达了一份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近一年。我对该裁定不服,向有关人员询问,有的说由自己提出申请,有的说通过检察院抗诉。请问,检察院能提起抗诉吗?

  答:民事、行政抗诉是一种法律监督形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起抗诉。

  因此,你对法院中止诉讼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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