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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失控与拆迁制度失范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12月2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通报了拆迁户点火自焚并死亡事件。据介绍,相关单位在拆除违法建设时,胡昌明前妻唐福珍及亲戚10余人进行阻挠,相持近三小时后,站立于楼顶平台楼梯井顶端的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后经抢救无效

  死亡。(12月2日中国新闻网)

  拆迁户选择与房俱焚,以示对暴力拆迁的最后一搏,让人感觉到苍凉与心痛,感叹拆迁户权益之虚弱,惊讶暴力拆迁之剽悍。痛定思痛,我们要问,为何拆迁问题非要走暴力之路?如何让拆迁双方利益得到充分博弈?又怎样创设法律维权之渠道?

  理性探究一系列“拆迁大战”成因,我们不难发现,最根本的还是制度问题,分析起来,至少有以下三种表现。

  首先,拆迁双方对补偿安置标准的理解较难统一。以拆迁评估为例,金牛区有关方面考虑到该建筑体量及投资较大,拟参照当年土建成本给予适当补偿,而非参照地方商品房的市场价评估,这显然不合情,更不合法。同时,当地政府还忽视了区位、用途、房屋单体造价、成新率等多方面的参考因素,给出最多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偿价格,这已经严重背离了市场价格轨道。这种与现实经济脱轨的评估方式,势必导致拆迁评估与百姓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拆迁双方自然会“谈不拢”了。

  反观国外的相关作法,比如在新西兰,如果涉及公共工程的拆迁,政府先给出一个评估价格,如业主觉得不公道,政府会出资让业主到市场上随机挑选两个权威的评估机构,选择平均评估价格进行支付。而在国内,这样完全中立和独立的房屋估价机构少之又少,多数情况是在整个拆迁评估过程中,忽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更多考虑政府和房地产商的利益,这些都充分暴露了房屋拆迁评估体系的不科学。

  其次,被拆迁户缺乏一个通畅的诉求渠道。被拆迁户不能就拆迁补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房屋拆迁最尖锐的矛盾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不能遵循自愿原则,在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诚如斯言,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拆迁公民的房屋,但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有异议时,法律应允许拆迁补偿纠纷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这样可以有效缓解被拆迁人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再次,征用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支撑。一般来说,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政府如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就得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回余期土地使用权。但是我国的拆迁制度并不是这样设计的。地方政府先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双方“协商”,开发商如果向被拆迁户支付丧失土地使用权损失的费用,等于支付了双重费用。没有对征用土地使用权作出相关规定,这是相应法律的缺失所在。

  基于此,从评估标准看,我们应发展独立的中介机构和建立规范的评估体系,构建专业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评估团队。从法律层面看,应当梳理和调整各地制订的拆迁条例,完善相关法律,消除“规大于法”和“法规打架”的现象,为解除“拆迁之痛”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从政府层面分析,无论是商业拆迁或政府拆迁,政府都不能偏袒开发商,不能侵犯被拆迁者的权利,同时,要回避同级监督,要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让被拆迁者与开发商之间公平博弈。

  居民的房产是一个家庭财富的焦点,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城市拆迁已经不仅仅是拆房子那么“简单”,而是牵涉补偿、房产、土地、建管、街道、社保等多方面参与的系统工程。“拆迁大战”与其说是拆迁户失控,不如说是拆迁制度的失范,单方面“突围”必然触发新矛盾,只有多管齐下,相互协调、监督、联动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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