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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无证驾车惹大祸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2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黄捷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476812.76元,由被告人黄捷、谭化赔偿280756.03,其余由保险公司赔偿。

  现年25岁的被告人黄捷系利川市南坪乡田坝村3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2009年6月18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谭化从夏某处借来长城越野车,邀约被告人黄捷前往恩施办事。即日返回罗针田处吃午饭后,谭化在明知黄捷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交给被告人黄捷驾驶。当车行驶至318国道1627Km+300m处时,因被告人黄捷占道行驶,与相向正常行驶的铁道部宜万铁路建设指挥部李向阳驾驶的皖AM6262号三凌越野车相撞,致皖AM6262号车侧翻于道路右侧0.9m砍下,车上人员郑某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李某受轻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捷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谭化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李某不负责任;乘车人郑某、高某、黄某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和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被告人黄捷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捷因犯故意伤害罪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黄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其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刑罚。据此对被告人黄捷适用的缓刑予以撤销,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与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黄捷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谭化明知被告人黄捷无驾驶证,将其借用的车交给黄捷驾驶,与本起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黄捷、谭化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是长城越野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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