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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坠楼伤人案 终审改判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楼上掉下一条狗,将路边老人砸伤。事发后,因肇事狗逃逸,伤者找不到狗主人,遂将该楼24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这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因伤者无法指证谁是狗主人,判决其败诉(本报曾作报道)。但老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11月26日,市二中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称,该案表面看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但实质却是高空坠物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故判决由该楼6家连带赔偿冉婆婆6700元。法官称,这6家住户之所以担责,是因为他们无充分证据证明肇事狗不是其饲养的。

  “天狗”坠楼伤人

  因为家境贫寒,家住万州冯家院的冉婆婆不顾自己76岁的高龄,一直坚持走街串巷卖咸菜,以补贴家用。

  去年10月17日上午,冉婆婆照例来到万州新城路菜市场卖咸菜。9时40分,当冉婆婆正在埋头清理咸菜时,突然一条从上方坠落的狗儿将她砸中。"当时我人事不省,对发生的事情几乎是一无所知。"冉婆婆称,幸好有一路人帮忙报警。

  高笋塘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但肇事狗已逃逸。民警一方面将老人送到医院救治,一方面着手调查肇事狗的主人。

  冉婆婆被楼上掉下的狗儿砸伤,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只狗是谁家的,是从哪家跳出来的,却没有人看清楚。派出所和当地居委会调查走访的结果是,该楼有人养狗,但所有住户都否认是自家的狗砸伤了老人。

  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冉婆婆将该楼一单元24户人家一并起诉至万州区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万余元。

  一审伤者败诉

  3月3日,该案一审开庭时,仍无被告承认自己是肇事狗主人。各被告要么辩称自家没有养狗;要么辩称自家房屋有防盗网,有狗也跑不出来。当天的庭审,持续了5个小时。庭审中,已有18家住户出示了有力的证据,可以基本排除此事于自己无关。

  为此,一审判决称,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冉婆婆)主张的高空坠狗致伤,但无证据证明谁是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原告主张的损失应由实际的侵权人承担责任,要求被告(该幢楼全体户主)分摊医疗费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即一审法院驳回了冉婆婆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冉婆婆承担169元的案件受理费。

  终审予以改判

  一审宣判后,冉婆婆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狗从楼上坠落下来就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狗了,而应算作高空坠落的‘物’”。冉婆婆的代理律师唐月红称,高空坠物侵权行为最大的特点在于无法查清真正的行为人;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应由建筑物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到本案就是,如果不能排除自己有将狗丢下来的可能性,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二审开庭时,唐月红律师认为“天狗”所坠之处正对楼上的住户有很大的肇事嫌疑———除1楼和安了防盗网的住户外,其他6住户都没安防盗网、没有设置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向楼下坠(抛)物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楼下行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行为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是动物坠落致人受伤,但该案应为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而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伤者在举示了自己是在楼下受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将排除自己有坠(抛)物的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楼上住户较为适宜———如果住户自己不能排除,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该幢楼有6户居民没有证据来排除嫌疑,故要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市二中院终审判令由这6家住户连带赔偿冉婆婆医疗费等共计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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