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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女父母当如何“管教”?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为了“管教”自己6岁的女儿,贵州毕节的张周、罗梅夫妇长期对女儿实施酷刑般的惩罚行为,其手段令人发指。当事件曝光后,我们在气愤的同时不禁要问——

  □记者申丽洁

  背景新闻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而贵州毕节市千溪乡一对夫妇竟长期虐待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婷婷。

  婷婷是毕节城区某私立学校学前班的学生,入学两个月来,班主任徐老师发现她身上常有青肿及疤痕,询问时,婷婷总称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

  10月29日上午,语文老师发现婷婷满脸伤痕,追问下,婷婷才告诉老师,爸爸用烧红的火钳烙她的屁股,她疼得不能坐在凳子上。当老师看到婷婷的伤口时,立即被吓住了:屁股血肉模糊。

  据了解,婷婷的父亲张周和母亲罗梅是毕节市千溪乡瓦窑村人,两人今年从广东打工回到毕节后,带着4个孩子在毕节城区租住,张周主要在工地上从事搬运工作。两人共有4个孩子,其中3个是女孩,婷婷排行老二。

  当民警问及婷婷的伤情时,罗梅承认,是前一天晚上被她和丈夫用烧红的火钳烙伤的,她烙了一次,丈夫烙了两次,丈夫还烙了婷婷的嘴唇。“她经常不做作业,也不听话,有时叫她关门还要顶嘴,我们气得很,为了管教她,就用火钳烙她。”罗梅还交代,夫妇俩曾逼着婷婷跪钉板。

  多名邻居证实,夫妇俩经常打婷婷,还常让她睡在地上或门口过道。夫妇俩还曾用针将婷婷的耳朵扎个窟窿,用毛线穿耳朵,不时用手拉毛线揪扯婷婷的耳朵。

  而婷婷的老师们说,婷婷在学校很乖很听话,学习很好,尤其是字写得漂亮。数学老师向记者出示了婷婷的数学作业本。6岁的婷婷做的作业非常干净工整,作业几乎都是100分。

  经过调查取证,民警认定张周夫妇俩虐待家庭成员婷婷的违法行为成立,并决定暂时对张周处以行政拘留5日,现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虐女父母涉嫌虐待罪

  徐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父母管教子女天经地义。所以,家长打骂子女的行为多被当做家庭内部事务。然而,本案中婷婷的父母对只有6岁的女儿实施的近似酷刑的体罚行为超出了常人能够接受的程度,也远远超出了家庭暴力的限度,给孩子的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张周、罗梅对婷婷实施的虐待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行为手段恶劣,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情形,构成虐待罪。

  按照《刑法》规定,虐待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系刑事自诉案件范畴,即只有被害人告诉法院才受理,而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范畴,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建议尽快对婷婷进行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如果构成重伤,公安机关应立为刑事案件,最终由法院对二人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婷婷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该案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处理就稍微复杂一些。鉴于婷婷只有6岁,系未成年人,并不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需要他人代为诉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或其他原因无法告诉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告诉。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的范围限定得非常严格,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对于6岁的婷婷来说,该范围内的人员要么不存在要么就是被告人,因此该案没有合适的主体代婷婷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出现如此尴尬的诉讼困境,我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先从民事上变更婷婷的监护人,然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婷婷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维护婷婷的合法权益。

  说法二虐女父母应对受伤女儿民事赔偿

  孙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张周、罗梅二人并不能因为系受害人婷婷的父母而免除赔偿责任。

  孩子是有生命、有尊严的独立个体,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无权虐待孩子。对于虐待未成年人的社会问题,一些国家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监护机构,及时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强制干预,以弥补未成年人自救、自我保护能力差的问题。同时配备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活管理和教育的专业人员,对没有适当监护人的孩子进行救助,以保证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给孩子以家的感觉。

  着眼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现状,虐童事件不停地刺激着公众神经,但多以轰炸式的“声讨”、“愤慨”告终,没有引发制度性的变革。建立完善的监护制度,由国家出资设立专门的监护机构,配备必要的居住场所、生活物品,以及专业的教育人员和生活管理人员,使监护制度化、体系化,才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说法三可以剥夺虐女父母的监护权

  徐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决定了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个人都要对其给予特殊保护以及优先保护。监护人的义务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应该认真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张周、罗梅身为婷婷的父母,不仅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反而成为损害婷婷合法权益的主体,且手段令人发指。很明显,两人已经不适合担任婷婷的监护人,且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已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是可以撤销的。

  本案中,婷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婷婷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婷婷的其他近亲属都可以成为婷婷的监护人。而重新确定监护人应本着对婷婷的身心健康发展有利的原则。如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由婷婷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婷婷住所地的居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法院裁决。重新确定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照顾婷婷的生活起居,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张周、罗梅二人虽然丧失了监护人资格,但是作为婷婷的父母,仍对婷婷有抚养义务,应当支付婷婷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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