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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的纠纷 如何举证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案例:某运输公司与某外贸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因为合作默契,双方订约都是通过电话来完成的。但是,由于外贸公司多名业务主管离职,双方因数十万元的运费核对不清发生争议。后来,运输公司以自制报价单及外贸公司离职主管的证明诉至法院,要求外贸公司还款。而外贸公司认为,没有那么多未付款,不能排除运输公司与离职员工恶意串通的可能。

  那么,像这种没有合同的业务纠纷该如何举证呢?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分析: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除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举证责任当然要由运输公司来承担,其需要证明业务发生的事实及所发生的费用金额。仅仅依靠自制报价单与离职员工证言,是很难证明己方主张的。本案中,运输公司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那么,如何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呢?其实,只要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阶段性的,如每月一次进行对账,在对账单中标明未付款金额即可。亦即,以款到账销的方式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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