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这一司法解释涉及的相关话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部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随着人民法院涉及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案件逐年增多,司法实践中反映出一些新的亟待明确或者解决的问题。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同时,因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督制度不完善,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环节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因此,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都希望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地监督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历经两年的起草制定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依法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评估和变卖工作进行规范,切实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问:这部司法解释规范的是司法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也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是否对起草制定工作有着更高的要求?
答:对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进行统一规范,有利于维护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利于维护法院自身的廉洁,最高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自启动以来,在反复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需要解释的问题,经过多次调研、论证,起草了初稿,并广泛征求了人民法院司法实践部门、专家学者和评估、拍卖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前后修改达数十稿。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注意贯彻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秉承立法原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了统一规定。二是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和管理问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问题,对异地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等问题。三是监督和制约原则,如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四是利益保护原则,如机构随机选择、保留价征询当事人意见等。
问:本司法解释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是何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施行有什么特殊的考虑?
答:本司法解释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需要解释的问题,包括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管理、协调部门,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及机构的选择方式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修正、补充后,对委托评估、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是对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本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内容,仍按以前的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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