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中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创新为指针狠抓执行管理工作,不断创新执行工作举措,规范执行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的扎实开展,“啃”掉了一大批执行积案、难案和骨头案,公正、高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普遍赞誉。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信阳中院探索总结出四条方针:
一是实行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合议制度。信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信阳中院执行工作实际,规定了需要执行回转的、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等29种重大执行案件需要合议的情形,促进了执行案件质量有效提高。
二是创新执行款管理规定。信阳中院总结多年执行款管理经验,结合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建立了装备处与执行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制约的执行款管理机制,明确规定所有执行款项均应划入法院设立的执行款专户,主办执行法官不得收取现金执行款、执行法官划款时须经局长审查批准等10项具体规定。
三是细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执行立案、案件分工受理;执行案件承办人在接到内勤转办执行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八日内调阅审理卷宗,审查执行依据,并制作阅卷笔录,复制诉讼保全相关资料等,全面熟悉案情,并拟定初步执行方案;承办入在收案后三十日内按照初步执行方案完成财产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等11项具体举措。通过细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为确保执行案件程序公正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进一步明确对执行人员工作纪律处分规定。明确规定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等20项具体规定。(谭晓燕 余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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