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芷伊 唐梦)发生在6月3日下午的顺德雷击事件造成五死一重伤,记者昨日获悉,4名广西籍死者家属将屋主何剑霞及包工头高佳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侵害生命权纠纷逾百万元。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理认为,4名受害人遭雷电击伤死属于意外事件,屋主与包工头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132条公平原则,一审判决何某霞及高某元两人为每一位受害人家属各补偿3万元,共补偿24万元。其中一受害人家属不服,要求上诉。
回溯:
建房遭雷击
5死1重伤
6月3日当天发生在顺德容桂高黎村英宝路的雷击事件,是顺德历年来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一次。出事工棚旁是一块约100平方米的建房工地,何剑霞计划在此建起一栋4层楼房作住宅,包工头佳元承包了这个工程,并带领了长期跟随在身边的工人在此地施工,其中就包括了周林辉、文胜、宁昆基、钟进健等4名广西籍男子。屋主何剑霞的父亲何炎根在工地监工,为便于看管建筑材料,他在工地旁搭建一个简易工棚,并放置一张木板床在内。
当天下午3点40分,天空忽然乌云密布,何炎根立即招呼工人进入工棚躲雨,几名工人当时没有在意,仍然继续干活。不久雨点大粒砸下来,众人冲进工棚,其中屋主的另两名亲戚双腿盘膝坐在东侧木板床上,何炎根与5名工人蹲着或站在西侧的地上,一声巨雷下来,双脚接触到地面的六人均被雷击倒,周林辉、文胜、宁昆基、钟进健、何炎根经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工人经初步确诊为重伤致脑死亡。
事发后,除屋主父亲何炎根遗体进行火化,周林辉、文胜、宁昆基、钟进健等4人的家属拒绝将受害人遗体火化,存放于顺德区殡仪馆保存。4名受害人家属以侵害生命权于7月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剑霞及高佳元连带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记者获悉,4起案件原告要求赔偿金额均在40万元左右。
判决:
自然灾害致死
两被告对4人死亡无过错
9月22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侵害生命权纠纷四案开庭公开审理,经过庭审,合议庭认定何剑霞将涉案建房工程发包给了高佳元施工,何剑霞在选任上有一定过失,而高佳元及受害人均没有建筑业从事资质,但本案是自然灾害引起受害人死亡,即受害人遭雷击死亡为不可抗力所致,故被告的选任过失与受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受害人与被告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屋主何剑霞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也是工程竣工后的直接受益人,而包工头高佳元承包了建房工程,从中获利。法庭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原则,应适当分担原告方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名受害人的丧葬费应按广东省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死亡赔偿金方面,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在本院所在地区暂住超过一年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故按广东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32.86元/年计算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方面,原告均为农村居民,根据广东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873元/年,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计算。最后合议庭作出了两被告分别一次性补偿4名受害人各3万元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四个案件中一个案件中的原告提起了上诉,其他三个案的当事人均服判,并自动履行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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