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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身份证借人用,会有什么风险?

  郑州小张问:我是一名大学生,我很后悔我曾经把我的身份证借给同学。我现在担心有人会拿我的身份证去银行办信用卡透支贷款或干对我不利的事情。我想问一下如何才能知道我是否有不良记录在银行。如果有,我该怎么办?是去银行消除吗?需要费用吗?我是否承担责任?身份证还会引起其他违法问题吗?我还要注意哪些身份证外借引起的问题?

  律师答复:

  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用的管理制度尚在建设中,国务院法制办今年10月发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建立完整的、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现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是2004年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作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基础信息:①个人身份信息;②居住信息;③职业信息。2.信用交易信息:①信用卡明细信息;②贷款明细信息。3.个人结算账户信息。4.非银信息。

  要查询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凭身份证明办理,而且是免费的。目前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包括了个人最近24个月的还款记录。因此,如果贷款或信用卡曾发生过逾期记录,即使贷款已还清或信用卡销户,曾经逾期的记录都会保留,“销户”不能消除负面记录。因此,不良记录是不能消除的。

  当然如果是“错误”的不良记录,比如媒体披露的被人冒用名字贷款产生的不良记录之类事件,征信管理部门应当核实有关手续(如司法判决等)后予以消除,以避免损害事主的合法权益。

  关于出借身份证的责任问题。出借身份证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处罚。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至于民事责任,如果你知道借用人是办理信用卡而出借身份证,你就存在过错,而且属于“明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予否认的情形,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对于借用人的办卡行为并不知情,办卡人就属于无权代理,属于冒用他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出借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为他人从事不当或违法行为提供条件,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从而可能会导致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会遭受治安处罚。无论是为了自己免受处罚,还是为了避免他人权益受损,都不要出借身份证。

  B

  商品房格局改变,可以要求退款吗?

  郑州高先生问:

  我买了一间地下商品房,当时说用处是做美食城,里面有大概35个商铺,我有平面图纸,商铺号也都有。我一次性付款后,开发商却改变了格局规划,把地下的一半左右卖给了另一个人。我问卖房人,那个买房人买房子用来做什么?卖房人说不知道。面积一下子小了很多,我对这个美食城没有大的期望,而且现在已超出交房期限两个多月,他们还没有交房。我想退房款,不知道可不可以?

  律师答复:

  首先,应看你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有无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如果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商品房格局变更”,则可以要求退房。

  关于迟延交房的违约问题,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迟延多久可以解约。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迟延的,你可以要求解约。如果达不到解约条件,你就只能主张违约金或者损失了。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约事由,就要看是否具备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是否具备销售条件,如预售许可手续。

  2.房屋资格:土地是否适格。项目手续是否完备。房屋是否存在法律瑕疵(能否销售)。

  3.合同资格: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情形。

  4.有无根本违约。

  5.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既不存在约定解除事由,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你就只能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了。

  C

  合伙没签合同,散伙时账咋算?

  读者曹先生问:

  朋友在2009年3月与一人合伙开饭店(两人因为一直关系比较好,所以也没有什么书面协议,都是口头说好的)。双方共投资10万左右,各担一半,经营2个月时,合伙人忽然说撤资不干了,因为当时资金紧缺,没有给他钱,但给他写了个借条,写明每月还他4000元,10个月还清。因为一直经营不善,而且在5月份时因为饭店门前修路,严重影响生意,一直处于亏损,所以就没给合伙人钱,但是说明会还。然后在6月份,这个合伙人将我朋友告了,说我朋友欠他钱,有字条为据。而且否认一起合伙开饭店,只是说借了他的钱,一直不还。现在法院判我朋友败诉。现在饭店已经转让,得款2.5万元。虽然周围的人都知道他们曾经合伙过,但是并不清楚细节,可以说朋友现在拿不出一点有利证据。如果我朋友想上诉,具体该怎么做?合伙人构成欺诈吗?饭店经营的亏损他应该承担吗?

  律师答复:

  首先,你朋友和别人开饭店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从法律意义上,合伙人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也就是说你朋友他们应该共同承担亏损,投资本金也属于正常的风险范围,可能收回可能收不回,具体要看经营效益。

  但是,在这个合伙人退伙的时候他们并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约定亏损承担。而是由你朋友向对方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这里就发生了法律关系变化,也就是从合伙关系变成了债务关系,不管对方是否承认合伙,你朋友都应当归还转变为“借款”的款项。当然,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他们对于外部债务连带承担,这是合同相对性确定的,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变,不影响二人对外的法律关系。

  本版文章仅就读者所述问题进行答复,为律师本人意见,不代表本报观点。

  本期嘉宾: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登巍文字统筹:记者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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