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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下留人”艰难推进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地方政法委给中央写报告,认为最高院应该核准这个死刑案;而最高院也给中央写了报告,说明了不核准的原因。最终死刑未被核准。省里给被害人家属在省会城市安排了就业和住房,又给了补助,事情才告平息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大法官,用“痛并快乐着”来形容死刑复核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感受。

  两周前,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次讲座上,张军说,在这三年里,我们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

  1993年10月的一天,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书面委托,组织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

  “当时第一个冒出来的想法,就是死刑复核权必须保留最高院行使。”今年已经80多岁的陈光中对《望东方周刊》回忆说。

  一年后,他与28名专家学者提交了修改草案。但是,当时因为“严打”的需要,死刑复核权仍然授权给各省级高院行使。

  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复核权归属最高院。完整的程序是,中级法院一审判死刑,高级法院二审判死刑,最高院进行复核。但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严打”开始后,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级高院。

  这个权力的下放,意味着死刑的二审法院与复核法院合二为一。死刑复核作为一种监督程序的意义,因此受到了质疑。据陈光中估计,当时由地方高院最后核准的死刑占总数的80%以上。

  严打和死刑复核权的下放,确实降低了犯罪率,但也屡受质疑。2007年,死刑复核权重归最高院,运行至今已近三年。

  “枪下留人”不容易

  法官难当,是张军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近三年实践里,最深切的感受。

  他举了一个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

  案情很简单,一对青年男女,男孩喜欢女孩,女孩不同意,于是男孩就把女孩捅死了。

  地方法院二审判了男孩死刑,交到最高院,“我们当时觉得不应该杀,就让地方高院和中院帮着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地方表示工作难做,最高院决定由一名副庭长带队,亲自到被害人家去做工作,但被害人父母还是坚持要求判男孩死刑。

  后来他们又找到村主任和村委会征求意见,村主任说,都是孩子,已经死了一个,再杀一个太可惜,过去讲杀人偿命,现在不是讲和谐了么。

  最高院最终决定,不核准死刑。

  “虽然受害人父母坚持,但是有社会基础,所以改判了,这就实现了积极的案结事了。”张军说。

  他在讲座中表示,当前我们国家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司法权威还不够高,在这个时候,即使是一些正确的裁判也可能遭到社会的质疑。所以判处死刑的案子,必须高度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枪下留人”之所以难以被人们接受,还有观念上的原因。“我们国家几千年的传统思想是杀人偿命,所以在刑法上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一下子不太容易接受。”陈光中说。

  他说,法官也存在着一些老旧观念,比如宁重勿轻。在我国,重刑观念由来已久,而近些年来,司法的重心更偏向于预防犯罪。

  张军也称,过去只要法院提出一些从轻的主张,社会上甚至司法机关内部都会有批评之声,现在这种声音逐渐没有了,这是一个过程。

  在死刑复核收归最高院以后,为了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最高院和地方法院的联系与合作更加密切,“但是矛盾也是有的,主要是一旦死刑不被核准,地方法院要做当事人的工作,这确实也有很大难度。”陈光中说。

  在讲座中,张军也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个死刑复核的案子,最高院认为不应该核准死刑,要发回当地法院改判。但当事人闹得太厉害,省、市、县三级法院和地方政法委轮番上阵,仍然做不通当事人的工作。

  后来地方政法委给中央写报告,认为最高院应该核准这个死刑案;而最高院也给中央写了报告,说明了不核准的原因。

  最后,案子还是改判了。省里给被害人家属在省会城市安排了就业和住房,又给了补助,事情才告平息。

  “如今我们国家社会矛盾和各类案件高发,刑事犯罪只靠打击远远不够,法官必须尽全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我认为作为上级法院法官,要促进积极的案结事了,不能消极。你不判死刑被害人就会闹,判了死刑就没人闹了,但这是消极的处理方法。只要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就要争取不判死刑,同时努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这个裁判。这才是积极的处理方法。”张军表示。

  “花钱减刑”的争论

  在死刑案里,关于赔偿和量刑的关系,学界曾有一些争论。

  张军的看法是,应该加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力度,尽量先做好赔偿方面的工作,达成协议,然后根据情况适用刑法。

  “这在刑法里,叫做刑事和解。”陈光中说,社会上有些人曾质疑这种和解程序,说这是花钱减刑,但他认为,法律的公正是心里的天平,不是实际上的天平,应该从实际出发,为被害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和救助。

  张军说,很多国家的刑法明确规定,有赔偿意愿的,赔偿较好则从轻处罚。我国的刑法也规定,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判决,而危害程度是可能随时发生变化的。比如一个人被打残,但可获赔50万,后半生有了依靠,社会危害实际上就减轻了。

  陈光中的理解是,在死刑案件中,只是在一些可杀可不杀的案子里,才牵扯赔偿与量刑的关系问题。而且在刑事和解中,有时也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还有其他方式,如认罪、为被害人家属提供劳动服务等。最终目的是在不杀的情况下,让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和解、不申诉,案结事了。

  而张军认为,更重要的责任在于法官。法官在裁判中要更充分地说明理由,让当事人信服,这需要艺术和水平。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要对双方的心态和经济能力有充分的了解。

  “现在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有一些是混乱的,死亡应该赔多少,重伤应该赔多少,要有个标准,同时法院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实事求是。”张军表示。

  “死刑复核是死刑的最后审判程序,一定要让辩护律师介入,因此,应该实现这方面的法律援助。当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允许参加。”陈光中说,这两年,他一直在为此事呼吁。

  公众和媒体都要争取

  成都孙伟铭醉驾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孙伟铭究竟该杀还是不该杀,曾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争论。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舆论引导民意的成功案例。”张军说 。

  他在讲座中说,当时一审结束后,媒体和公众压倒性的意见是赞同死刑。但专家论证后认为,应该由死刑改为无期。而对于这样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案子, 必须做好媒体和民众的工作,否则社会舆论压力太大。

  为了做好舆论的引导,法院和孙伟铭的律师谈,让孙伟铭当庭认罪,作出忏悔,求得公众理解与同情,然后再通过律师向社会介绍孙伟铭的家庭情况。舆论的方向果然慢慢转化,改判无期也得到了认可。

  “我们主张做到能动执法,公众和媒体都要争取。”张军说,“判案要看社会效果,要重视民意,但民意是需要引导的。我们的司法裁判现在确实受媒体影响,这种影响既是被动的,也是主动的,要看法官的艺术,他们需要对社情民意有很好的了解。”

  同时,张军也表示,近些年,他们一直主张法院最大限度地避免让案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

  在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院后,到底有多少死刑案最终未被核准,这个数字尚未公开。据陈光中猜测,“枪下留人”的案子应该不少于三分之一。

  他表示,希望最高院积极准备、创造条件、每年能够公开死刑复核案的数字和具体情况。“死刑案例数字和案情的公开,是公民对审判的知情权之一,也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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