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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公示重在公示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中,目前我国老百姓期望最为迫切的反腐制度形式其实并不在于申报本身而在于公示。

  李三虎(广州市委党校教授)

  十七届四中全会就此前公众围绕财产申报所期待的制度反腐问题做了如下回应: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个人情况,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把住房、投资和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申报范围是党中央防腐反腐的新内容、新措施,强调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则是预防或堵塞腐败分子将财产向国外转移的重要途径,两者均有利于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央虽然没有在普遍的意义上涉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但扩大财产申报范围,仍然表明财产申报公示正在成为我国制度反腐的重要方向。

  财产申报公示不是中国独有的制度反腐问题,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反腐制度化趋势。早在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该制度一直延续至今,目前已有90多个国家或地区相继建立这项制度,目的在于将公职人员拥有财产的状况置于“阳光”之下,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谋取非法的和不正当的财产或利益,同时维护公职人员的清廉形象。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更是将这一制度推向全球化: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中国早在1994年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但这一规定的申报范围相当有限,因此中国在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后做了大量工作。目前,财产申报范围基本涵盖了我国领导干部的实际财产状况,也越来越接近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财产申报范畴。

  财产申报公示作为一项有效的反腐制度,其反贪污贿赂、公职人员行为规约、政府公信度提高等作用已为国际社会经验所证明,对当代中国推进民主进程、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保护领导干部合法财产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行政更是具有时代意义。按照国际经验,这种作用或意义的发挥程度取决于如下四个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一是比较全面准确反映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申报;二是要有一个规范、独立和权威的受理报告机构;三是申报内容公开化(公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查询;四是监督与惩处法律化,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可依法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还可对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应该看到,我国主要是在第一方面取得巨大进展。

  近些年来重大腐败案件既非因干部财产申报而得到显现,也非因考核制度而暴露出来,而多数是因群众举报、由他案牵出或是中央在巡视中发现。透过这种现实也可以看出,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中,目前我国老百姓期望最为迫切的反腐制度形式其实并不在于申报本身而在于公示。

  推进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建设,必须要解放思想,敢于突破领导干部组织和监督工作在财产申报公示方面的瓶颈。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用来监督领导干部的,大部分官员对于这一杀手锏并不欢迎,因此推行起来阻碍重重。我们必须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从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出发,下大力气推进体制和制度创新:一是设立相对独立的财产申报公示机构,包括建立廉政监察院和纪委监察联合执法两种制度选择,赋予纪检或监察机关更大程度的独立性、专门性和权威性;二是不断完善与财产申报公示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或制度,诸如财产评估制度、银行存款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规范等,以使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早日确立起来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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