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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在“赢”而在没阻力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摘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的一份统计显示,从2007年至2009年上半年,“民告官”的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共有709件,原告胜诉率不足3%,远低于全国水平。

  尽“莞”谈(角度影响深度)

  新闻背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的一份统计显示,从2007年至2009年上半年,“民告官”的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共有709件,原告胜诉率不足3%,远低于全国水平。

  一般来说,不到万不得已,民是不会去告官的,毕竟这个对手太强大,公民没有充分的道理和证据,不会轻易起诉行政机关,但现实却是行政诉讼胜诉率普遍偏低,东莞更加低到了3%的惊人水平。

  同样的数字,可以有很多种解读。民告官,多败诉,可以理解成行政机关执法水平高,犯错少,所以刀枪不入,民众很难找到空子,如此当然是社会之幸;也可以理解成“官官相护”,或是政府很厉害,法院也惹不起,不敢轻易判它输,这倒更符合当下的现实逻辑。当然,法院早料到有人会这么想,专门由一位法官做了说明:办案几乎没有受到过任何阻力,意思是政府几乎没有为行政诉讼案件向法院施加过压力,独立审判权受到了充分的尊重。

  有意思的是,调研报告显示,很多行政诉讼案件选择了撤诉,进行庭外和解。一位法官还说,通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也是一种双赢”。熟悉行政诉讼法的人都知道,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它是不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绝没有第三种可能。

  东莞法院的法官当然明白这一点,所以他们选择用“和解”而不是“调解”来定义这种操作方式。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凡事以和为贵,和解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很严肃的,需要法院给出明确的裁定,合法,说明行政机关被冤枉了,需要还它清白;不合法,说明行政机关执法犯法,侵犯公民权益,这可是件很大的事,不可轻易让它蒙混过去,除了改正其行为,还公民清白,补偿公民损失,还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院倾向于把纠纷解决在法庭之外是可以理解的,一来法院不是靠办案数量来考核绩效,二来如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在不能进行调解的行政诉讼中积极促成“和解”,一来有变相调解、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嫌疑,二来也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实在不算是一件值得宣扬的成绩,更不可以作为“维稳”经验进行推广。良好的动机,并不能天然地赋予过程和结果以正当性,过多的“和解”,其实是对行政诉讼的干扰,阻力没有出自政府,反而来自法院不甘于独立地位、急切追求“双赢”的冲动。

  其实,民与官在法庭上谁赢得多,无论是3%还是30%,都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民告官”,没有任何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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