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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促和谐 案结事了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为了贯彻和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与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的意见》,结合"三大主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活动,探索和建立完善我县大调解工作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纠纷消灭在萌芽或初始状态,全面构建平安、和谐松潘,推动松潘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调解工作中,松潘县法院取得了一些经验。2009年7月县人民法院再次深入乡镇进行调查、了解。

  一、加强司法调解工作的基本经验和主要成果。

  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最有效、最彻底的手段,但要调解好案件,并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必须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甘于奉献的法官队伍。

  (一)以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常抓宗旨教育,转变队伍形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大学习、大讨论"、"三大主题"以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坚持以"三个至上"为工作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认真反思,深刻查找过去干警在政治敏锐性、政治判断力、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1、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狠抓理想、宗旨教育,规范自己的言行。3、开展交心谈心,掌握思想动态,净化人的心灵。4、鼓足奋发向上的士气,振作精神,树立法院新形象。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狠抓廉政建设。松潘县人民法院党组把以规范各项制度,以制度约束干警行为作为抓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充实和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行政后勤管理、审判、执行等方面的55个规章制度。建立了院党组"四个必谈"(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必谈,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时必谈;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时必谈;组织安排承担某项重大任务时必谈)的廉政教育谈话制度,以达到通过廉政谈话,有效遏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加强廉政建设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特邀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执法执纪监督员,对松潘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适时对干警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引导干警不断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在开展"主题"活动过程中,收到"维护公正、司法为民"等内容的锦旗2面、感谢信10封。

  三是强化培训工作,提升干警素质。去年以来,我院利用周五时间开展全院的政治、业务学习,建立了以院长、副院长、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轮流讲座的形式讲授业务知识、分析探讨案例的业务学习制度;先后安排了23人次到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州委党校等地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干警自学和参加学历教育,支持干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播放全国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庭审光碟和组织庭审观摩,增强审判实践经验。通过采取不同方式的学习培训和"3.14"、"3.16"事件,"5.12"特大地震的考验,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

  四是整合审判资源,成立审判中心。为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效率,我院结合审判人员严重缺乏的实际,将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三个业务庭进行合署办公,成立民行审判中心,凡涉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均由审判中心合理调配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审判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五是加强人民陪审,增强司法民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四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我院各项审判工作。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我院学习培训的同时,为每位人民陪审员征订《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以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二)认真做好审执工作,推动"两个加快"

  一是以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群众安全感为重点,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促进和谐。通过"严打"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没有一件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的案件,审结率达到100%。

  二是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科学发展为重点,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松潘县人民法院适时调整民事审判工作思路。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积极探索调解新机制,创新调解方法,拓宽调解渠道,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案件调结率,以达到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的目的。结案率95.5%,调解率达95.3%。成为了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的典范,得到了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肯定。

  充分发挥基层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松潘县人民法院下设五个基层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坚持"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要求,使矛盾纠纷解决在田间地角、乡村民寨,充分体现调解促和谐、案结事了保稳定。同时加强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主动与乡、镇基层调解组织联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通过诉前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得到了处理,审结率和调解率均达到100%,真正促进了农村的安定和谐,也充分发挥了基层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破解执行难题为重点,加强执行工作。"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松潘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方配合、法院主办的原则,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积极主动的协调,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执行工作得到了大力的提升,执行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执结率达到71.2%。处理好严格执法、依法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既严格依法执行,又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避免盲目执行、执行过激而造成不稳定因素,无一件影响稳定的执行案件发生。工作中注重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坚持以法约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能自动履行义务。在县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作用。全年共实行执行救助6件6人,金额达1.1余万元。

  四是以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为重点,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我院始终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行政审判原则,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通过各种形式和方法进行行政诉讼法律的宣传和行政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2、积极配合国土、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建房、城市拆迁的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推动建设进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是以方便群众诉讼、为民排忧解难为重点,加强立案信访工作。立案信访工作是党通过审判机关联系、沟通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松潘县人民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立案信访工作。1、立案释明和诉讼风险提示。将如何申请立案、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等内容汇编成小册子,发放给当事人。2、强化立案审判职能,特别是重视做好立案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诉讼的起始阶段。3、积极推行初访首问责任制、院领导预约接待制、限时回复制,实施"接待、记录、疏导、反馈、协调"的信访流程管理,保证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确保工作实效。4、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对于符合司法救助的对象,在诉讼费上依法实行缓、减、免。5、坚持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扎实推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努力使上访人员息诉罢访。通过说服疏导,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使申诉的群众诉求有门。连续两年实现了"零"上访工作目标,为我县灾后恢复重建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当前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大调解"工作现状分析。

  从大局来看社会安定和谐,但是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依然比较突出,"大调解"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一是矛盾纠纷呈多元化格局。以往农村矛盾主要以婚姻家庭、邻里、土地纠纷为主、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群众法律和维权意识增强,农村矛盾纠纷类型发生了较大转变。如移民搬迁、牧区草场、权属纠纷、经济纠纷成为常见的矛盾。

  二是农村矛盾易发性发展趋势。因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提高及务工经济的兴起,群众的视野得到了开阔,为一只羊、一头牛、以及排水地畔等原来看似很小的矛盾,往往为了争一口气而引发矛盾纠纷。

  三是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日益加大。一些矛盾在没有扩大和升级之前,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大多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基层组织来解决纠纷。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在基层部门没有得到解决,当事人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往往就会采取抵触、上访等多种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并提出无理要求,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这加大了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一己之私,对本就不大的矛盾纠纷进行恶意误导,将矛盾纠纷扩大,借帮助他人出面维权为幌子,使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给矛盾纠纷的有效调处带来诸多困难。

  四是矛盾纠纷调处的工作机制尚不键全。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是纠纷当事人的自愿行为,纠纷当事人只有都同意进行调解,调解才可能得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现有的矛盾纠纷调处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依靠调解人员的工作热情进行,但这种命令和热情没有相应的措施保护和激励,影响调解人员的工作信心。少数领导干部认为调解工作不是硬指标,可抓可不抓,调解工作是说起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不是矛盾拖成矛盾,矛盾上升成纠纷,纠纷激化成冲突,甚至转向治安或刑事案件。

  (二)基层"大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县的"大调解"工作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方配合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新的形势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保障机制不完善。基层存在无调解工作指导管理经费,培训无经费和资金少,专题培训少,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强,特别是办公场所以及物质装备落后,影响到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基层的人民调解员待遇低,甚至无报酬。基层人民调解不收费,多数调解时间安排在晚上,以记误工方式给工资,有的甚至是毫无报酬,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人员的年龄、文化结构不适应"大调解"体系的要求,经商、打工导致人员不稳定致使调解人员流失。

  三是缺乏人民调解员培训保障长效机制。人民调解员大多数由基层人民群众担任,具备社会经验和一定威望,对矛盾纠纷调解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法律知识匮乏,需要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四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由于部分行政调解人员法律素质偏弱,对少数民族语言掌握不够熟练,同时缺乏与审判机关沟通、交流,不能进行优势互补;各个行政机关缺乏沟通、交流不能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不利于对纠纷进行预测、排查、防范和开展复查回访,工作上往往重复劳动,浪费人力、物力。

  三、今后法院进一步加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加强司法调解组织保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

  一是加强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政治处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司法调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一名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立案庭,负责日常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物质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建立立案调解中心,根据受理案件数量情况,确定1-2名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专司立案调解工作,聘请退休法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立案调解工作。加强调解力量配备,将熟悉审判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善与有关部门联络沟通的审判人员调配到司法调解工作岗位。并组织熟悉审判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的老法官和调解能手采取讲课、调解观摩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三是建立调解工作保障长效机制。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方配合,落实解决司法调解工作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装备,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积极制定完善调解补助制度,积极构建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平台。

  四是推动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的建立。积极支持配合政法综治机构、司法行政和政府法制部门、人民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网络库的建设工作。同时,要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人民陪审员、离退休干部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覆盖各级、各行业的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网络库。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的对接,打造一个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网络体系。

  (二)创新机制,深化司法调解工作。

  一是扩大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除依法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对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均应当进行调解;对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应当组织和解;对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加大协调力度。

  二是努力实现"全程全员调解"。坚持立案调解和审判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相结合,庭中调解和庭下调解相结合,审判环节调解和执行阶段和解相结合,切实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中,坚持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都积极参与调解。

  三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调解的主力作用。基层人民法庭处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前沿,是司法调解工作的主战场;是推动"三大调解"有机协调的主要力量。要特别加强基层人民法庭调解力量建设,充实人民法庭审判力量,注重对审判人员调解技能、业务水平的指导和培训、提升调解工作水平。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及时化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四是深化民事诉讼调解。进一步增强民事法官的调解优先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提高辩法析理能力,因案、因人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和关键点,灵活调解方法。深化地震灾区案件的调解工作。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密切配合,依法调解民事纠纷,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实现案结事了。

  五是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谐解决行政争议。遵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力度,促成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和谐解决行政争议。

  六是大力推进执行和解工作。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又要根据不同案情灵活执行方式,以细心、耐心做好执行和解工作,能和解的尽量和解。要慎用、巧用、敢用强制措施,以强制措施促成执行和解结案。

  七是发挥社会多元调解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因案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方面、熟悉基层情况、掌握行业知识的特点,积极组织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因案依托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青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力量开展调解;因案充分发挥退休司法工作者、老干部、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热心公益、热心邻里和睦等社会各方面人士的积极性,参与调解;注意发挥藏区民间调解的积极作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四、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促进三大调解的有机衔接,形成"三位一体"的调解格局

  一是加强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沟通协调。在同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动汇报,接受领导小组安排的任务;加强与"大调解协调中心"的联系,通过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研究工作对策;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联系,提供法律指导意见;依靠党委的领导和"大调解"体系,对可能诉讼到法院的重大案件提前做好工作预案,对已受理的重大或群体性纠纷依托"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稳妥处置化解。

  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积极指导协助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程序,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为;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组织,指派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采取"以案带案"、"观摩调解"等方式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人员开展培训,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水平;对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并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人民调解、行政协调达成协议,当事人自愿申请由法院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

  四是依法受理和执行调解协议。当事人持生效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债权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务人拒不履行该协议,债权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执行。

  五是依靠大调解体系积极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充分发挥和利用"大调解"体系的作用。对人民法院依法终结后当事人又"反弹"的案件,要依靠"大调解"体系妥善协调处理。

  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发展期,矛盾纠纷多发期,构建三大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是适应新形势、新目标、新发展的要求,也是主动应对复杂矛盾的新方法。我们将从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领导,改进措施、创新方法、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密切协调,着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利用调解具有化解矛盾彻底、高效率、低成本、人性化等优势,妥善处理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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