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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执法环节的“高频词”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编者按 近年来,“说理”逐渐成为出现在各个检察执法环节的“高频词”,从民事行政检察到刑事检察领域、从法律文书制作到其他办案环节、从“一对一”说理到各种论证会,各种形式、各种环节的“说理”屡见不鲜。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说理”中进行了哪些尝试?尚存在哪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对检察机关“说理式执法”进行梳理和解读。

  □本报记者 柴春元

  “尽管官司输了,但我服了。”河南省宁陵县农民赵辉因与别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走上法庭,法院判他败诉。近日,不服判决的赵辉来到商丘市检察院申诉,检察官认定法院判决正确,耐心给他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阐明法院判决的依据和理由,他终于明白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这天,尽管天有些阴沉,但赵辉走出检察院时,心里却洒满了阳光。

  类似场景在检察机关并不鲜见。

  “三方齐美”:力争实现诉讼和谐

  “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于法有据,句句在理,我们不服不行!”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公安分局一位负责人这样说。

  据悉,从去年1月至今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80件153人,发出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80份,公安机关均未提出异议。该院检察长徐逸峰介绍,该院着力推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准确把握逮捕条件,重视说理工作,促使办理逮捕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近年来,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反复强调,要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全面推行不批捕说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负责人介绍,在侦查监督工作环节,执法说理的重点是推行“不批捕说理”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二是对于有直接被害人的不批捕案件,可以适当的方式,向被害人说明不批捕理由。

  “虽然这不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但实践中这个做法效果很好,因此也是我们所提倡的。”该负责人说。

  实践证明,实行不批捕说理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说理,密切了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一方面,使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认识、统一执法尺度,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不批捕理由说明书指出了侦查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需要补充证据的还列出了补查提纲,对公安机关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也有促进作用。

  说理,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权威性和说服力,不仅使侦查机关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也使当事人、被害人对不批捕决定信服,有利于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说理,也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检察人员对案件作出不批捕决定,必须建立在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充分论证和缜密思考之上,既有利于提高不批捕的准确性,也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

  正如安徽省检察院的一名检察人员所说,实行不批捕说理是一项“三方齐美”的制度。

  “能不能把你们的公诉意见书和演示文稿,让我带回去学习?”

  这是前不久在一次精彩激烈的法庭辩论后,一位来自京城的知名律师向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杨洋提出的请求。检察官在法庭上的精彩说理,同样赢得了他们在法庭上的“对手”———辩护方的由衷认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具体到诉讼法领域,应当力争实现诉讼和谐。实现诉讼和谐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办案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工作说理恰恰从这三个方面促进了诉讼关系的和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如是说。

  说理:直接关系检察机关执法效果

  “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书变了,最主要的是说理部分加强了,绝大多数抗诉书不仅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刻,而且逻辑严密,让人信服。”

  在对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告官”案件改判后,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评价道。

  “说理,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提高法律文书说理水平,是增强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效果的必由之路。

  从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制度设计来看,虽然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程序,但抗诉意见或再审建议能否被法院接受,则要取决于抗诉或再审建议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抗诉书或再审建议书能否把事实、证据、理由说清楚,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说理水平。

  这位负责人介绍,早在2005年,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就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各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大力提高说理水平,民行检察系统开始全方位地加强说理工作:一是提高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的说理水平;二是加强不抗诉、不提请抗诉、不立案案件告知文书的说理性;三是在大量息诉案件中,检察人员也十分注重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

  近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行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改革,以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他们主要采取“四变”措施:变过去单纯援引法条为既引法条又讲道理,以理服人;变简单粗略的格式法律文书为叙事、说法、论理相统一的说理式法律文书;变重大疑难典型案件由检察机关独家审查为邀请专家、学者等进行会诊评析;变少数人内部审查决定为多方参与的公开审查。在此基础上,他们精选18起典型案件,制作出说理性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和不抗诉决定书范本,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交流。

  “只有道理讲清楚了,讲正确了,人们才会信服,才会遵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有关负责人说,特别是在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说理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执法工作的效果。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在执法中的说理工作,并且把理由讲得越充分、越全面、越有力,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效果就会越有保障。

  透明:将检察工作纳入全社会监督之下

  “全面落实阳光检务,让人民群众的监督贯穿于公诉办案的始终。”

  在今年6月17日召开的广东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上,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对该省公诉工作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今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起草了《关于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的规定》、《关于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下发全省执行。说理促进了公诉工作的公正公开,提高了公诉工作质量。据统计,2007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提起公诉案件16万余件25万余人,办案数和起诉数均居全国首位,并成功起诉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

  “实践证明,在公诉工作中加强说理,对于提高公诉人员素质、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近年来,从起诉说理到不起诉、不抗诉说理,从法律文书说理到公开审查等形式的说理,说理被越来越普遍地运用在公诉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

  “说理不仅在化解社会矛盾、息诉罢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本身也是一个很好的普法过程。”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说。

  “在检察工作中进行说理,是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促进检务公开、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和防止滥用检察权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认为。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早在2000年,高检院就在印发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的要求;2009年2月,高检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对此有了新的要求:健全办案公开机制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在我们强调的检察说理,其意义已经不仅限于提高检察文书制作水平,而是着眼于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将检察工作纳入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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