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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湘相继推出募捐管理条例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如不出意外,11月18日,湖南省民政厅的5楼会议室将迎来20位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代表,在这里将召开立法听证会,各位代表对新拟定的《湖南省募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意见稿中明确,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合同或者捐赠承诺的,募捐组织应当向捐赠人追索;追索未果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行为。去年4月28日,就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前十余天,民政部颁布实施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捐赠的法律程序。

  如果该条例立法得以通过出台,就意味着今后在湖南省,募捐信息将完全公开,“诺而不捐”的企业或个人将成被告吃官司。有评论称,湖南此举颇有现实意义。

  另据消息,今年5月,全国首个慈善募捐条例《上海市慈善募捐条例(草案)》在沪推出,该条例有望明年进入人大立法程序,一旦通过立法,将成为全国首个慈善募捐条例。

  明确四类主体才能开展募捐

  11月2日,湖南省民政厅的网站上,登出了《湖南省募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当地媒体马上跟进纷纷予以报道。在多家的报道中,都把“诺而不捐要吃官司”作为了本条例的一个亮点。

  对此,湖南省民政厅的有关人员告诉本报记者,该条例的真正亮点在于募捐主体的确立,只有红十字会、慈善会、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法律规定可开展募捐的其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等可依法开展募捐。此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募捐。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可联合募捐组织共同开展募捐,并以募捐组织的账户接受募捐资金。

  该条例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活动,应联合募捐组织共同进行,所得款物应当全部移交募捐组织。

  同时,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时,应制定募捐方案,明确募捐目的、时间、地域、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方式、受赠人或资助的公益项目名称及使用计划、工作经费提取比例等内容,并按募捐区域将募捐方案和募捐组织登记或许可证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提出修改意见的,募捐组织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

  开展募捐时,应先在募捐地区的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募捐方案,按公布的方案进行募捐。对于不按规定违法募捐的,在没收违法募捐所得外,还将处以一定罚款。

  信息公开法制化是一大亮点

  湖南省民政厅的上述官员表示,该条例的第二个亮点体现在信息公开法制化。不仅是制定募捐方案的公开,从募捐总额公开,到用途公开,有一整套程序监督,这也是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根本。

  该条例要求,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时间届满时终止募捐,并于届满之日起20日内在募捐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募捐情况公告书应当包括实际募捐的时间、募捐款物的总额和捐赠人名称(要求不公开的除外)、捐赠金额或者物品数量与价值、捐赠时间等内容。募捐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至少每6个月公告一次募捐情况。

  募捐组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募捐所得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对募捐所得物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并妥善保管。募捐组织应按募捐方案确定的款物使用范围和时间,及时使用募捐款物。捐赠人对捐赠款物有使用用途要求的,应当按其要求使用募捐款物;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对于私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募捐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责令退还款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捐赠人不履约可提起民事诉讼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的第十个年头。十年来的“捐款秀旧账”近来纷纷被媒体和网民一并翻出——1998年洪灾,企业承诺捐款达6亿元,但到当年年底,兑现到位的捐款仅有一半;2003年,重庆市红十字会收到当时最大一笔善款,该市太易乳业有限公司承诺捐赠110万元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时隔三年之后,这笔捐款分文未曾到账,太易已经停产;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中,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消息,1.06亿承诺捐款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

  除了国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时期外,在平时的慈善捐款中,企业“诺而不捐”的新闻更是屡屡见诸报端……

  今后,在湖南这种“诺而不捐”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面临民事诉讼。该条例要求,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合同。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合同或者捐赠承诺的,募捐组织应当向捐赠人追索;追索未果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募捐组织接受募捐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或验收物资,向捐赠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载明捐赠人、捐赠事项、捐赠金额或物品数量与价值、捐赠时间等事项。

  尽管,该民政厅官员表示目前社会上赖捐的是少数,和此次法规制定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来自媒体的资料显示,在2008年举办的《2008湘潭之恋》赈灾晚会时,“举牌认捐”的承诺捐款数1845.9万元,实际只有1010.8万元到位……

  上述官员表示,听证会后该条例还将进一步修改,然后上报省政府和人大。目前具体出台时候还无法得知,毕竟“《慈善法》的出台还要那么久”。

  上海市民捐赠可凭发票享税收优惠

  今年5月,《上海市慈善募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上海市民政局历经11年的酝酿才推出该《意见稿》,也是我国首个地方慈善募捐条例草案。

  据上海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胡增耆介绍,这份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保护捐赠人的权益,鼓励社会更多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捐赠。

  今后上海市民捐赠时将都能得到发票,并凭发票享受税收优惠。该意见稿规定,慈善募捐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市民凭发票就能享受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中同时明确,慈善募捐组织在捐赠人未履行捐赠承诺时,可以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未经确认,擅自以慈善募捐组织的名义开展劝募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返还捐赠款物,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胡增耆认为,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捐赠行为、保护捐赠者的权益十分必要。目前《税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何种组织可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凭证的规定通道不一致,这需要通过立法,扩大覆盖范围。

  新条例具有现实意义

  如何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长时间以来社会关注者众。而此时又正值诸多社会福利制度的密集推进期:金融危机后政府四万亿投资中已经有一块开始投入到了社保和民生,《社会保险法》、《慈善法》等诸多法律法规政策都在酝酿出台。湖南民政厅拟定《募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尝试,具有现实意义。

  就在本月,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透露,将发布文件规范央企捐赠活动,未来将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责任沟通……企业捐赠和社会公益活动支出要纳入公司预算,和其他预算一起,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任何一笔捐赠都要做好可行性论证,使公益活动真正取得效果。要制定和完善决策程序和规则,坚持公开透明。今后中央企业的各项对外捐赠都要在国资委备案。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表示,应该用程序来保障善款的使用。这种程序首先包括专业性的独立审计,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普通的捐款者提供一个最基本保证。第二个程序是社会问责,第三方的监督,这比主动性的公开更加重要。第三,公开透明不应该仅仅指捐款信息,更包括出口信息。多少钱,买了什么物资,很容易可以与捐款核对。最后,就是对责任的追究。审计也好、公开也好,发现了问题怎么办?原则上肯定是要追究的。但没有流程和负责人,所以责任仍然是虚的概念,并没有变成一个可操作化的流程。通过可操作化的、公开、透明的机制,才能保障我们的每一份善款都物尽其用。

  有网友在网上留言:要想培育民间慈善的土壤,杜绝企业“诺而不捐”的不诚信行为,首先必须要让慈善行为透明起来。捐了多少?捐款都花在了哪些方面?必须要对捐款人有个交代,而不能变成一笔糊涂账。在慈善文化发达的西方国家,有配套的税收优惠措施,有严格的社会监督机制,有刚性的法律惩处条例,让企业、个人从不敢拿慈善作秀,以假慈善而欺世盗名。反观我们,确实令人深思,但愿上海湖南的这些地方条例能在全国起到带头作用。

  ■相关链接

  香港的筹募管理规定

  在香港,若某项活动需要在公众地方举行(主要是售旗日和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必须首先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条)第4(17)(i)条,向社会福利署申领公开筹款许可证。至于透过奖券活动进行的筹款活动,则须按照《赌博条例》(第148章)第22(1)(a)(i)条,向影视处申领牌照。摘自《关监管慈善筹款活动的安排的调查报告摘要》,这里“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包括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对象的慈善活动;逐家逐户募捐(特别是在公共屋);在固定柜位设立捐款箱;慈善义载;以及传奉献袋募捐等。这里“奖券活动”在《赌博条例》中的定义包括抽奖、大马票、字花、红票、铺票,以及任何涉及猜测未来事件的结果和经碰机会而分发奖品的博彩游戏/计划。

  为加强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和问责性,社会福利署曾于2003年拟订一份《慈善机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见附件二及一套公开登记册制度,供慈善机构自愿遵守。慈善机构可灵活选择全面或只采用部分指引。社会人士则可参考该指引,藉以衡量慈善机构举办筹款活动时的表现。

  《参考指引》A2条规定:“所有由慈善机构举办或代表该机构举办的筹款活动,须公开慈善机构的名称和筹集善款的目的。募捐印刷品,亦须载有机构的地址或其他联络资料。”该条还有3点说明:

  (1)所有与捐款人及准捐款人通讯的函件应说明有关筹款活动的目的,并同时包括充足的联络资料,方便捐款人及准捐款人向该慈善机构作进进一步查询。

  (2)如募捐所得款项并非用于某特定项目,有关的慈善机构应倍加小心,避免误导捐款人或准捐款人以为捐款会用于该项目。(如慈善机构筹款作一般用途,最佳的做法是清楚说明在有关筹款活动中提及的项目为机构过往工作的部分例子。)

  (3)慈善机构宜提供完整的本港地址。但倘若此举并不可行(如有关慈善机构在港并无办事处),又或鉴于慈善活动或募捐活动的性质(如透过电话募捐),提供完整地址并不合理,有关机构亦应提供足够资料,以便捐款人或准捐款人可于一般办公时间联络到机构的雇员或义工,以解答他们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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