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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将“执行难”变成“执行乱”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在今年的“两会”上,有的人大代表提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取消送达执行通知书这一程序,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笔者认为,此提议值得商榷。

  以往的中国司法实践多重实体、轻程序,虽然近几年这种情况有很大改变,但在实践中为追求法律实体效果而忽略程序正义的事件还时有发生。“迟来的公平不是公平”,同样的道理,“没有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不是正义”,尤其在涉及公民人身、重大财产的案件时更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在实际生活中,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是十分敬畏的,在法院判决其败诉的情况下,败诉方已经知道自己理亏了,若再不积极履行,就是亏上加亏。根据笔者接触的案件来看,大部分被执行人愿意履行,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能力履行。只有少数被执行人是恶意拒不履行。如果在执行前不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就强制划扣其存款,封存、扣押其大件财物,这固然能够达到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目的,但这会让广大群众认为,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公权的抢劫”,不是“人民”的法院应有的行为,这将大大拉伸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不和谐,极易诱发信访、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这种不追求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显然不符和正义的本质含义,也是不符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重视不足。实际上,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它保证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减少案件各方与司法机关的对抗。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使司法权运行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让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这对防止司法腐败、树立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由于程序不公而造成的冤案屡见报端。可能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我们破解执行难可以通过别的更好的途径来解决,并不是靠取消送达执行通知书这一程序就能解决的。尤其是在当前全国进行集中清理积案过程中,我们不能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就违反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将执行难变成“执行乱”。当前正处于清理积案的关键时期,越是这样我们越要严格遵守执行法定程序,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达到完美结合。

  作者单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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