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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编者按

  10月31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机构的六十余位法学专家学者在北京出席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成立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新阶段”学术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制度创新、问题与争议、国际比较、发展趋势及改进目标等重大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立法及实践服务。

  □冯玉军

  《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内容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的多次改革,过去以行政为主的解决纠纷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要求。而且,随着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据统计,199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突破500万件,到2008年已经突破1000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司改办主任卫彦明在发言中指出,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具体国情,对于纠纷的解决,应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靠大家的积极参与,靠法院的有力推动,建立一套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以解决。

  此外,他对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作了介绍。《若干意见》共有30条,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原来人民法院只对调解的协议赋予合同效力,而现在考虑到社会纠纷的增多,把除了人民调解以外的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包括劳动、土地争议的调解等,都赋予其民事合同效力;其二,在赋予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规定了一个确认程序,即本着平等、合法、不侵犯他人的原则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其三,予以确认的调解协议也赋予强制执行力;其四,原则上以调解协议为判决依据。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认为,在“大调解”的格局之下,法院应扮演的是一种策略性角色,其目的是缓和压力。法院主要的职责应该是审判,因为审判的影响力更大,会影响到未来人们行为的选择,而且相对于其它纠纷解决机构来说,法院解决纠纷更强调的是规则的建立。其实调解未必能解决一切、也未必适应一切,但它有一个功能定位,即特别强调当事人之间被破坏关系的恢复性,而且调解的必要前提就是双方自愿。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和价值

  作为中国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主要提出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主任范愉教授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重视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以实现不同的价值。

  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追求一种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而不是司法对纠纷解决的垄断,提倡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价值取向,更好地解决各类纠纷;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不应仅关注自身和眼前的利益,更应承担起更高的社会责任,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非诉讼机制有着非常突出的实践意义:一是保障法制循序渐进发展及法制现代化的实现;二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三是为当事人提供实现正义、获取救济的多元途径;四是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以及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下一步将会出现以下三种效应:一是解构效应。审判中心主义伴随着国家机制的强化初登上历史舞台,却因为案件的大增而被诟病,这有点“出师未捷身先死”的感觉,因为案件大增把审判主导性的意义给毁掉了;二是建构效应。建构就是发掘强化、固化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且能够把这个纠纷解决机制整合起来形成一个体系化,这标志着我们国家在纠纷解决机制上面从原来社会本位的一元化到审判本位的一元化,到现在变成了审判与社会的多元化,这个意义可以说是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制水平极大的提升;三是转型效应,包括司法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司法化效应,后者同时也是市民社会成熟成长的标志。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色和内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朱景文教授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的传统,很有中国特色。过去我们在谈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它似乎只是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中很不起眼的一个,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和实践这些年来的发展非常快,它完全可能成为我们国家的一个显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运行机制中的最大亮点之一。为此,我们要努力把这一崭新学科推到理论和实践的前沿,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主任江伟表示赞同。他认为,中国司法有两大特色:一个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另一个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们本土产生的,是我们的特色和传统。但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导致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方式被逐渐淡化。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在这方面确实有所突破,试图解决人民调解协议和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问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我们的好传统应该发扬,但是要进一步落实还需要做很多工作。非诉讼调解要制定一些具体的规则,不能过于笼统。

  目前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自行解决、民间调解、仲裁解决和法院判决这几种形式。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司法》杂志主编王公义指出,在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中,民间调解最大的问题就是效力问题,应该提高民间调解的效力。这其中包括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应该确认民间调解的效力,有了纠纷及时解决;第二,如果进入诉讼,原则应是维护协议的,只要协议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法院都应该以维护协议为主;第三,强制执行问题。法院应该在强制执行方面做得更好,已经申请的就应该优先执行,因为民间小纠纷比较多,如是重大纠纷,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要优先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新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涵作了深刻的阐述,他认为,公证、调解、仲裁、民事审判、强制执行和破产这几个要素是整个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些要素间应该很好的排列,应该最优化,应该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发挥更大的作用。就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审判之间的关系而言,法院支持和指导调解工作、提高它的威信,大家去调解,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这是一个良性循环。总的来说,应该着眼于预防解决社会的矛盾,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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