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如果不举证或举证未被采信,主张未被证明,就可能面对不利于自己的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对收集证据不够重视,以致在庭审中由于没有或缺乏足够的证明力而"有理打输了官司"。因此,当事人应注重收集证据并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合法。
我国从程序的公正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统一性的高度出发,严格禁止违法收集证据和在诉讼中使用这些证据。这一原则的体现之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而行,如果通过违法手段而收集到的证据即使客观真实也很难被法庭认定。
2、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一是证据与证据之间应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庭审中,除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孤证其采信率是不高的。二是当事人应收集证明对象一致的证据。证据证明对象的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认定。
3、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一是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有关专门性问题的证据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如司法鉴定书和伤残鉴定书等都必须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单位去开具,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在原则上规定了证人资格问题。按照民诉法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及应当回避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或者出具证言,具体有以下人员:①诉讼代理人,即代理人不能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如作证人应终止代理关系;②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③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的要求的未成年人。
4、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切忌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是当事人或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传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但由于这种证据存在无法质证的危险,从我国"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规定来看,传闻证据是被置于禁止之列的。所以当事人切忌将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作为证据收集使用。(金碧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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