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郭京霞 黄海涛)电影中经常有证人庄严宣誓并作证的镜头,而在现实中,证人说的话并不完全可信。“有的证人先给一方当事人作证,然后又给另一方出具了内容相反的证言。”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陈锐今天上午介绍说,类似的诉讼欺诈行为,在民事案件中比比皆是。一中院通过对100起民事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发现有超过20%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行为。
在陈锐介绍情况之前,一中院对18起诉讼欺诈案进行了宣判。这些案件中,包工头张某在已经与中铁二十二局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为了索要更多的工程款,自己伪造了18张欠条,唆使杨某等3人代表其他15名民工,用假欠条到法院起诉施工单位索要劳动报酬。这些民工有些从未在中铁二十二局工地从事过劳动,有些虽从事过劳动但早已结清劳动报酬。为此,一中院驳回了他们的起诉,并对包工头张某予以罚款1万元。
陈锐介绍说,诉讼欺诈行为主要有篡改书面证据、提供虚假书证、伪造公司印章和恶意串通虚假调解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4种。一中院通过对100件2008年审结的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分析,显示超过20%的案件存在着诉讼欺诈行为。有13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材料不真实,存在假冒他人名义出具书证、篡改书证内容、伪造对方当事人或他人签章等情况;5起案件中,案外人为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后,又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内容完全相悖的证明材料;6起案件中,存在证人出具虚假书面证言或当庭作虚假陈述的情况;1起案件中,在鉴定结论上盖章的鉴定人在鉴定期间身在国外。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表示,诉讼欺诈行为如此之多,原因是对诉讼欺诈行为处罚方式单一,社会效果不强。目前,对造假人的主要处罚手段是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属于法院单方实施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因为缺乏社会化的措施,导致司法行为与社会机构、社会公众、社会生活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手段,法院对诉讼造假人的处罚,并不会影响其社会身份地位、名誉、信誉等社会评价,震慑力不足,使其对此更无顾忌。
面对愈演愈烈的诉讼欺诈现象,一中院决定强化法官对相关人员诉讼行为的审查力度,严肃惩戒违法行为,依法运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其他相关机构处理。吴在存还表示,法院要加强与警方、检方协作,共同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侦查追究。此外,法院还将探索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比如工商、税务、银行等,加重诉讼欺诈行为的不利后果。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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