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一地两卖起纠纷
两“地主”争了近两年没结果,要求镇政府对该地确权,至今也没得到答复
本报临高10月29日电(记者 林书喜)临高县新盈镇政府将同一块地卖给了两个人,为此两个“地主”争了近两年没结果,而新盈镇政府至今也没有一个说法。
为一块地两人打起官司
陈某兴的亲友告诉记者,1994年2月,陈某兴以10700元的价格向新盈镇政府受让位于“新盈镇雾田开发区横南第十栋向东第八、九间”的住宅用地,镇政府向他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书》上载明,“本证为使用证明书。宅基地使用权证凭此证明待土地申报登记后签发。”由于种种原因,陈某兴没有去申报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在该宅基地上建房。
2008年1月,陈某安突然在上述第九间宅基地上进行平整和下地基,理由是新盈镇政府国土所的人员指认这是他的宅基地。陈某兴立即制止,并以陈某安侵占宅基地为由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陈某安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上面写着“今收到陈某安交来宅基地款横南第十栋向东第九、十间壹万零染佰元。”收款时间为1994年10月,也就是说,第九间重复卖给了两个人。
临高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了陈某安受让的第九间的宅基地即为目前双方争议地。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兴未向临高县政府申请办理该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对上述争议之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提起的侵权之诉,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属问题。
陈某兴不服,上诉至省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新盈镇政府发给自己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书》有效。
省中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均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故双方争议的第九间宅基地属于政府重复出售,权属不清。根据《土地管理法》,陈某兴在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尚未向新盈镇政府及临高县政府申请处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法院不宜受理。故陈某兴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省中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驳回陈某兴的起诉。
要求确权镇政府没答复
起诉和上诉均被驳回后,陈某兴要求新盈镇政府尽快对争议地的权属进行确权。但从终审裁定至今近一年,新盈镇政府没有任何答复。
10月28日,记者来到新盈镇政府采访。该镇王镇长说,镇政府曾几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没有结果,这需要双方作出让步才行。
“目前镇政府有什么处理方案吗?”记者问。王镇长说,此事由镇人大吴副主席负责,他不清楚。记者随后与吴副主席联系。吴副主席称自己出差在海口,不方便回答记者的问题。新盈检察室谢主任说,他曾几次督促镇政府抓紧处理此事,拖久了不好。
“不管地是我的还是别人的,镇政府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进行确权。两级法院判决也一年了,镇政府还是没有处理,我的权益谁来维护?”陈某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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