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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已颁布20年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龚最荣状告农业局是一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它是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列的第三大诉讼。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司法对行政有条件的合法化介入,是权力制衡的表现形式。然而,现实是许多人仍然不愿意进行行政诉讼,一说起“民告官”,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以卵击石”。

  我国是法治国家,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既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普通百姓有权在自己的权益受侵害时提起诉讼,这样的诉讼是有法可依的,绝对不像古代“民告官”,先打五十大板一样无理。

  尽管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了20年,但许多人对行政诉讼仍然感到陌生。不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行政诉讼的举证与民事诉讼有何不同。

  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任何公民或者法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只要公民或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则不能充当原告,在行政诉讼里,它们只能作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即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法》强调相对人只有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呢?《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8类行为可诉: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举证

  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的举证制度有相当明显的特色,就是被告负举证责任,也即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之所以法律要规定行政诉讼中由被告举证的制度,主要是因为被诉行为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先行收集证据证明相对人存在违法事实,才能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和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可以更加有力的贯彻“依法行政”这一治国方针。在法律上的体现有三:一是被告应当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二是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三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中,在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或者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这样做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也有利于使社会秩序向一个良性循环的轨迹发展。

  并不是说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举证,则原告就没有举证责任了。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也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极为有限的,仅仅是初步的。原告还可以自愿承担本应当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并且在举证不能时不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基本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这一规定指的是在起诉阶段,原告必须提供行政争议存在的事实根据。

  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使用法律救济自己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

  王灿梅(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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