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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戈”这般化“玉帛”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一场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得一对夫妇中年丧子,司机被羁押在看守所,车主下落不明……

  9月24日,天空阴沉,大雨滂沱。此时虽距案件审结已数月有余,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志坚的记忆中,这起交通事故却犹在昨日。

  一场交通事故 独子意外死亡

  4月1日14时许,襄城县茨沟乡李庄村村民李全(化名)驾驶无牌号货车沿洛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襄城县境内时,与同向行驶由刘民(化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刘民当场死亡。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全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刘民今年才20多岁,是家中独子,他的意外死亡对其父母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加上事故发生后,李全被关押在拘留所,车主龚新(化名)下落不明,有关此次事故的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致使刘民的尸体停放3个月之久无法火化。所以,当7月11日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后,刘民父母立即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全及车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多万元。

  鉴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限较短,为促使李全家属的情绪尽快稳定下来,作为此案的审判员,王志坚在征得他们同意后,立即组织刘民父母与李全家属进行调解。

  【记者手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大多是交通肇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以及寻衅滋事犯罪等案件,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案件判决后无法执结,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得不到实现,不但有损司法公信力,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对此,襄城县人民法院以调为主,调判结合,而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

  与民事诉讼调解不同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除当庭调解外,大部分调解工作是在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之间进行的。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处于被羁押状态,被害人则因死亡、重伤等原因难以直接参与调解活动。面对这种情况,襄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建立了3种调解机制:多元化调解机制、介入式调解机制和人性化调解机制。

  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后赔偿事宜未得到及时解决,被害人父母因情绪激动提出巨额赔偿请求,故襄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启动介入式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职权作用,主动开展调解工作,以劝说被告人先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促使被害人同意调解。

  车主下落不明 申请财产保全

  在刘民父母与李全家属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协商的时候,襄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并没有放弃寻找货车的车主龚新。法官多次到龚新所在村通过该村村委会寻访其下落,但均无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尽管李全负事故主要责任,但身为雇主,龚新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龚新下落不明,加上肇事车辆既未参保交强险,也未参保商业险,王志坚建议李全父母可就龚新赔偿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便日后执行。

  【记者手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占很大比例,如果肇事车主投有车损、司乘、第三者责任等险别,那么当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执行其理赔款,防止理赔执行难甚至拒赔等问题出现。

  本案中,由于肇事车辆没有缴纳上述险种,所以无法从保险公司执行理赔款,此时,为便于日后执行,财产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执行实践中,襄城县人民法院3招儿来建立和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一是放宽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从现金、财务和人的担保到法院地物和法院地以外物的担保。二是强化审判法官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释明义务,促使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维护当事人权益。三是审理阶段保全工作由执行机构进行,审判庭先下达保全裁定,再交由执行机构进行保全,既不违背审执分立的原则,更有利于裁判执行。

  达成赔偿协议 尸体终得火化

  虽然车主杳无音信,但刘民父母与李全家属之间的调解却进展顺利。7月29日,在王志坚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李全家属代为赔偿刘民父母经济损失5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刘民父母则对李全表示充分谅解,恳请法院对李全从轻判处或适用缓刑。

  当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鉴于被告人李全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襄城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见此情景,一直下落不明的车主龚新私下主动找到了刘民父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予以公证,龚新赔偿刘民父母经济损失70000元。至此,刘民父母息诉,刘民尸体得以火化,案件圆满审结。

  【记者手记】实际工作中,刑事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往往十分有限,无法及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使其尽可能地得到赔偿,襄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做被告人及其亲属、朋友乃至单位工作的方法,动员被告人积极参与赔偿。

  不过,赔了钱是不是一定就能从轻处罚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襄城县人民法院,是否从轻处罚及从轻量刑的幅度与民事赔偿数额并无必然的关系,而是依据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的。如果在刑事案件终结前,被告人及其家属预交赔偿款,被告人入狱后其家属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人入狱后表现好,法院可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主刑执行相关联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在经济上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惩罚、教育、挽救并重,以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襄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冀超良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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