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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青年结伙抢劫自毁前程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一伙年龄在14至19岁的青少年,在我市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得路人财物挥霍。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时均以抢劫罪判处5名青少年一至八年有期徒刑。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结了此案。

  2009年3月15日晚,赵某、陈某和冯某在秦州区七里墩邮政所前,采取暴力手段,抢得李某现金69元挥霍;16日晚,赵某、陈某、冯某和牛某又伙同他人在麦积区二十里铺腾达网吧门口,抢得四名少年现金260元及价值330元的金鹏移动电话机一部;17日晚,赵某、陈某、冯某、牛某、刘某又伙同两人在秦州区自治巷丁字路口,采取暴力手段,抢得张某现金160元及价值1152元的LG移动电话机一部;18日凌晨,赵某、陈某、冯某、刘某被抓获。同日下午,牛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秦州公安分局投案。破案后移动电话机被追回。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时查明,其中两人竟然是我市某中学在校学生。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张某与5位被告人及家属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5位被告人的家属各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000元,共计5000元,并已履行。

  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陈某、冯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赵某于3月15日,在秦州区七里墩邮政所前的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其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陈某、冯某、牛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牛某又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均应减轻处罚。

  5位被告人在审理中又均能自愿认罪,且追回了部分赃物,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相关之规定,判决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冯某和牛某不服,提出上诉。冯某上诉提出,自己参与抢劫是在其他被告人的唆使下所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时刚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一审量刑过重,违反了未成年人处刑的原则,要求改判;被告人牛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要求判处缓刑。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时审查,一审认定被告人赵某、陈某、冯某、牛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李某、张某等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冯某、牛某所提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二人对原审认定事实均无异议。两位上诉人确属未成年人,且具有从犯、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但抢劫犯罪严重危害正常社会秩序及公民财产安全、身体健康,属严重刑事犯罪;

  虽然被告人中大部分为未成年人,但从本案中的犯罪地点、抢劫对象的选取、暴力程度、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分析,已不属于未成年人以大欺小,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的范畴,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原审对各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已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量刑并无不当,故上拆人所提上拆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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