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和解款项用于公益事业、霸王条款应予回击
证券时报记者:应该说,卡萨诺诉多伦多道明银行案涉及的原告数量还是相当多的。若以1100万加元总赔款额,除以平均8.66加元退款额,可得出有120多万道明银行Visa卡持卡人参与该案,并受益。那么,你看来,如此之多的诉讼者是否为近期海外金融投资案之最呢?
宋一欣律师:在我的记忆中,美国有一个零股集团诉讼案件。其涉及原告202万人,目前该案应该可与之比肩。
证券时报记者:那么,针对该案件,您觉得,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有哪些启发或借鉴?
宋一欣律师:首先,应当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尽快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并修订《民事诉讼法》。目前,社会和法律界都仍将集团诉讼视为法律禁区。实际上,从海外的司法实践看,集团诉讼是有效地保护广大弱势群体权益、打击垄断及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有效办法,应予推广。何况,集团诉讼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共同诉讼制度是不同的。
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允许一个或以上的人,为自己和其他被认为具有类似受损害的人起诉或应诉,由法院来处理这种存在共同利益案件的诉讼形式。其合理性表现为,其解决了现代民事纠纷中存在的“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的救济问题。天然具有的判决扩张力泽及广大人群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
集团诉讼制度同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表面上有些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是不同的。表现在:集团诉讼的权利人只要不明示退出该集团就视为参加,而共同诉讼的权利人仅限于参加诉讼或进行登记的权利人;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包括未参加诉讼的全体权利人,其委托授权采取默示认可方式,而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仅代表参加诉讼或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其委托授权采取明示确认或多数人协商方式;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除了明示退出集团者外,其效力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体受害人,而共同诉讼的判决只对已登记的受害人有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登记权利的则不适用判决结果;集团诉讼除首席原告外,其他集团诉讼成员不必亲自参加诉讼,甚至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在进行。一旦赔偿金额被确定,所有成员均按比例分得一份赔款,而共同诉讼的每位成员必须直接参加诉讼,并对诉讼过程负责;集团诉讼只需首席原告出庭并举证质证,其他成员无须到庭,共同诉讼则参加者可以不出庭但必须举证质证;集团诉讼的律师主要同首席原告打交道,律师收费采取胜诉后收费方式,部分费用由首席原告先行支付。共同诉讼则需律师多方说明,各参加者先行支付律师费。
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改变共益权纠纷和私益权纠纷相互对立的误区,法院可以在诉讼中鼓励当事人和解并将部分款项用于公益事业。
从卡萨诺诉多伦多道明银行案最后和解协议可以看到,该集团诉讼案的最后结果,并非将款项完全为全体原告支付赔偿、支付费用和律师费,而是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双方自愿将相当大部分款项用于公益事业。比如在法院监督下,通过社会慈善团体与基金会,将有关款项用于促进社会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社会法律水平和帮助其他集团诉讼。这样做,既促进了公益事业,也除去了民事诉讼中共益权和私益权的柵栏,又适当地通过法院进行了社会财富再分配,值得借鉴。实际上,无论这款项用于公益事业的理由何在,或者惩罚性赔偿法,或只是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赔付部分,现在这么做,都是恰当的。
第三,应当重视银行金融市场中垄断性收费行为或合同中霸王条款,应依法予以维权,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改变其弱势群体的地位。
过去,我国也曾出现过信用卡跨行查询收费诉讼案例,最后以银行方面放宽标准而告终。如在2006年7月,上海市民邓维捷诉几大银行及中国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正式受理。另外,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有的发卡协议明确规定,签约后相关条文的改变,无需通知持卡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完全可以通过共同诉讼乃至集团诉讼来得到改变。
- 上一篇:基层检察院试水直接提起抗诉
- 下一篇:律师不能成为“和事佬”
相关文章
- ·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
- ·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共享大众传播资源——解读我
- ·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共享大众传播资源——解读我
- ·关于权利弱势群体问题的分析
- ·谈弱势群体司法救助的有关问题
- ·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问题
-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 ·试论如何改变弱势群体的就业弱势
- ·论农民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
- ·关于弱势群体保护
- ·论农民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 ·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 ·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弱势群体劳动仲裁设绿色通
- ·网商:电子商务中的弱势群体
- ·叫板保险理赔漏洞 代表杨凡关注法律“弱势群体
- ·大连庄河市妇联关爱弱势群体
- ·赤峰市喀旗小额担保贷款带动弱势群体就业
- ·为弱势群体撑起“腰杆”
- ·城市拆迁安置弱势群体安置难点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