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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碰掉两门牙 学校与肇事者同担责任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一小学生,在学校上晚自习休息期间,被5名做游戏的同学撞击摔倒后导致其两门牙被磕掉,要求赔偿无果后,受害人父亲将学校与5名肇事者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学校赔偿原告3165元,5被告分别赔偿原告1266元。

  【事件回放】邹某为开县满月乡某小学学生,2007年11月的一天,学校晚自习下课后,邹某来到学校操场上休息,不想一场意外却正在等待着她。当时正值冬天,天气比较寒冷,不少学生下课后就到操场上运动,借此暖和下身体。和同学们一样来到操场的邹某正看着别的同学玩得开心的时候,突然感觉背部被猛的撞击了一下,毫无防备的她被使劲摔向地面,一阵彻心的疼痛从嘴部传来。原来邹某的身后是几名同学在做拉圈游戏,由于蹦跳过猛,没能控制住身体,一下便把毫无防备背身站立的邹某撞倒在地。事后对邹某的伤势进行了检查,除两颗上门牙当时被折断,相临两颗门牙也均丧失功能,经进一步鉴定,邹某还需行牙根管治疗和烤瓷牙冠修复术。为此,邹某父亲向学校和肇事学生家长要求赔偿,均被拒绝。加上邹某治疗后返校,被多名学生在公众场合讥笑为“缺牙巴”,造成其不愿再去上学,在这种情况下,邹某父亲便一纸诉状将事故所有当事方告上了开县人民法院。

  【被告辩解】 校方在辩解中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学校对校园伤害案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担责,而不是监护责任。这次事故发生于正常上课时间,学校是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上课和下课,课间休息期间,学生在操场做游戏和玩耍是正常活动,造成原告伤害属意外事故,事发后学校进行了正确处理,及时查出事故当事人并在第二天通知了学生家长到校协调赔偿事宜。学校对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肇事方家长辩称,晚自习课间休息,学生因天气寒冷在校园操场做拉圈游戏是正常活动,原告比其余5个未成年人被告年龄稍大,更应该预见到拉圈游戏的危险,不注意避让而受伤,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原告仅是上门牙折断两颗,心理受到严重损害致其不能上学不是事实,其主张的损失后果过大。

  【法院认为】 法院在充分听取到庭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后认为,5名学生在做拉圈这种高危险性的游戏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致原告受伤,行为有重大过错,且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因其均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亦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

  被告学校要求小学五、六年级学生上晚自习,事发时每天的教育教学活动总量超过6小时,违反了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同时在知道课间休息时常有学生在做拉圈这种高危险游戏时,疏于教育、管理,其行为有一定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邹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拉圈游戏的高危险性,不注意远离和及时避让,造成损害,其自身行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产生的原因力大小,5未成年被告及监护人、当事学校、原告邹某,按6:3:1比例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较为公平合理。其中5未成年人被告属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该与监护人一道对他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份额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开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邹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医药费、行牙根管术后期治疗费、行钛金烤瓷牙冠修复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0549.87元,由被告学校赔偿3165元,5名肇事者及其监护人分别赔偿原告1266元。

  【律师点评】 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建平: 校园安全事故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发布了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

  《小学管理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本案中学校显然违背了此规定,在案件的发生中有过错。5名学生所作游戏具有危险性,但这些学生只顾自己玩得开心,没有顾及周边的人,以致造成邹某人身受到伤害,做游戏的学生存在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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