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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租屋给前妻母亲能确认承租权吗?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案件提示:

  儿子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将其母应该享有承租权的房屋,长期租给前妻居住,并且签订了20年租期的协议,并且作为《协议离婚书》的补充协议。

  母亲将儿子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她对此房屋的承租权,要求被告立即腾房并且赔偿从2008年6月至腾房之前的房租,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母亲的这些要求能得到满足吗?相关法律有哪些规定?

  这些都是值得读者关注的“看点”。

  儿将房子租前妻

  今年63岁的王玉华是某某职业学校的退休教师,退休金不算少,不仅衣食无忧,生活还堪称小康。儿子是某某大公司的高级白领,收入颇丰。按说,她的晚年生活光剩下享福了。可是,这些年她的生活一点儿也不愉快,忧心忡忡,还跟儿子的前妻打了一场官司。

  她和丈夫只养育了一个儿子。

  2006年1月16日,儿子娶了媳妇儿。在饭店,送走了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看着小两口在同事和同学的簇拥下坐车到新房“闹喜”,她丈夫长吁了一口气说,行啦,咱们总算完成任务了……

  也许是劳累过度,丈夫犯了心脏病,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情况还不错,就上班去了。半年以后,丈夫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送到医院,医治无效,就这么走了……

  经过近两年的调整,她刚刚从丈夫病逝的悲伤中解脱出来,儿子离婚又让她蒙受打击。小两口凭“感觉”结婚,婚后要面对实实在在的生活,“浪漫”被冲淡了,“感觉”也找不到了,剩下的就是没完没了的吵闹。谁也不肯迁就谁,最后闹到水火不相容的地步,感情彻底破裂,只能“拜拜”……

  儿子离婚后,把父亲生前承租的企业产房屋——坐落在本市河西区某某路某某里某某号楼的401—402室房屋租给前妻刘丽住,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0年。

  2008年7月,就在众多年轻人为纪念北京奥运会而集中登记结婚的热潮中,他们持久的离婚纠纷总算接近尾声,双方签订了《协议离婚书》,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看着喜气洋洋排队登记结婚的年轻人,他们这一对分手夫妻的脸上,看不出是在笑,还是在哭……

  王玉华知道儿子离婚了,却不知道儿子把房子租给了他前妻。

  讨要不成打官司

  王玉华是个很传统的女人,她无法理解如今年轻人对婚姻的草率态度。结婚是人生大事,怎么能说离就离了呢?可是,如今的老人也做不了年轻人的主。他们要离婚,你拦也拦不住。只能“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随他们去吧。这也是无奈的哀叹……

  儿子离婚,她觉得是“家丑”,让自己很没面子,所以,她害怕见到亲朋好友,怕人家问有孙子了吗?她不知道怎么回答才好。所以,很长一段时间,她把自己“封闭”起来,懒得见人。

  可是,活着总得买菜做饭呀,她一般是到了菜市场,买了东西就走,不像以前那样,尽量多溜达溜达,就怕遇见熟人。

  2008年10月的一天,偏偏她就碰到了熟人,是她住在河西区某某路某某里某某号楼的老邻居张姐。张姐为人热情,两家关系处得不错,儿子结婚时,张姐还参加了婚礼呢。张姐快人快语,说去年春节电话拜年的时候没好意思问你,怕你堵心。大过年的,咱不提不高兴的事。今儿个碰见你,我得问问你,儿子离婚了,怎么刘丽还住你们家的房子呀?

  王玉华说,她怎么住我的房子呢?房子不是一直出租吗?

  张姐说,从去年6月装修,7月就住进来了,怎么?你不知道呀?去问问你家大国吧。

  回到家,王玉华就给儿子黎建国打电话,让他下班回家一趟。

  在她的追问下,儿子向老妈说出了实情。她平生第一次跟儿子发脾气,她认为儿子太自作主张了,眼里没有她这个母亲。她质问儿子,这么大的事,你为什么不跟我说一声,房子是我的呀!

  坐落在河西区某某路某某里某某号楼的房子,是她丈夫生前单位分给的福利住房。2003年,他们家买了一处商品房,原来的房子就由儿子负责对外出租。租金是多少,她也从来没有问过,有时,儿子给母亲租金,她也不要。她心想,就这么一个儿子,钱早晚都是他的,要了我也花不了,又有什么用?于是,就任由儿子处理……

  娘儿俩正说着,热心的张姐又打来电话询问。张姐说,哎哟,20年呀,你这房子不等于白给人家了吗?……

  王玉华一想,可不是呗,20年,我都80多岁了,我能活到那个年纪吗?再说了,她已经跟我儿子离婚了,为什么占住我的房子?

  第二天,她就找到刘丽。离婚之前,婆媳之间就曾闹过矛盾,王玉华认为儿子太窝囊,让人家白白占了房子,她理直气壮地说,这房子是我的,限你一个星期之内给我腾房子。

  刘丽说,别跟我说,找你儿子去!咣当一声,把门关了。任王玉华大喊大叫,刘丽就是不理她。

  她再三去找,刘丽索性连门也不开了。

  无奈之下,她把刘丽告上法庭。

  法庭确认承租权

  2008年11月,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房屋承租权纠纷案,追加黎建国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玉华说,那房子是我丈夫生前单位分给的企业产房屋。我丈夫与单位签有房屋租赁合同。丈夫去世后,我作为唯一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享有房屋的承租权。刘丽没有经过我同意,私自占用我的房屋,而且拒不腾出。我要求法庭确认我对房子的承租权;判令刘丽给我腾房并且赔偿从2008年6月至腾房之前的房租;诉讼费由刘丽负担。

  刘丽说,2008年7月我与黎建国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过程中,黎建国提出将他家的房子租给我使用,租期为20年。同时,作为离婚补偿,由黎建国为我支付房租。考虑到他一次性付给我补偿费确有困难,因此,我同意了他的建议。此后,我们签订了租赁协议,并将它作为离婚的补充协议。房子是黎建国租给我的,我与王玉华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所以,我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第三人黎建国说,协议离婚时,财产大部分都给了刘丽,而且给了她很多钱。因为她是外地人,无处居住,所以,我们就写了租赁协议。我也知道对房子无权进行处置,我与她签订的协议没有经我母亲同意,应视为无效协议。我听从法庭的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了事实,坐落于河西区某某路某某里某某号楼的房子,自1997年由王玉华的丈夫黎桂林承租。黎桂林去世后,房屋的承租人没有及时变更……

  法庭认为,王玉华与黎建国是母子关系,黎建国与刘丽原是夫妻关系,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经过工作,王玉华撤回了要求刘丽腾房及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只要求:1、确认她对房屋承租权;2、诉讼费由刘丽负担。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和《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河西区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坐落于本市河西区某某路某某里某某号楼401—402室房屋由王玉华承租。办理此房屋承租权过户手续的费用由王玉华负担。诉讼受理费由被告刘丽及第三人黎建国各负担一半。

  法官说法:

  维护公民正当权益

  此案的诉争房原承租人是原告丈夫黎桂林,此房是其生前单位的企业产房屋。《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众所周知,企业产房屋按照公有房屋的相关政策执行,视为公有房屋。诉争房原承租人黎桂林去世后,作为配偶的王玉华应当享有继续承租诉争房的权利。

  因此,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诉争房由原告王玉华承租为宜。所以,原告确认其承租权的要求,法庭予以支持。被告刘丽未经原告王玉华允许住进诉争房,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是适格的。第三人黎建国在其本人不是诉争房承租人的情况下,无权在与被告离婚协议时将诉争房租给被告长期居住。他欲将房子长期租给前妻居住,必须征得其母亲的同意,因为,其母王玉华对房屋拥有合法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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