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0月,受害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曹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赔偿问题,受害人陈某某的亲属季某某将曹某某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曹某某赔偿18万元。2008年1月9日,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被告曹某某赔偿原告100000元,于2008年1月31日前给付。如被告不能及时足额给付,则原告有权按总额15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未给付部分。调解意向达成后,法庭据此制作了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并经双方签字,同时调解协议上约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调解协议将150000写成了1500000元,民事调解书也将150000元写成了1500000元,仅调解笔录上为150000元。
本案虽然因被告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而未致原告申请执行150万元,但若被告未按时履行协议导致原告申请执行150万元,当如何救济,值得探讨。
【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明显出现了笔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裁定补正,那么民事调解书有笔误也应可以裁定补正。因此可以裁定将150万元更正为15万元。
不能认为本案民事调解书出现笔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而本案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完全一致,因此,民事调解书不存在补正之说。如法院裁定补正为15万元,那么原告认为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要求法院再行补正,法院则无法作出解释;其次,调解协议也不存在笔误之说。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达成的一种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即使存在错误,也应由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重新补正,而不应由法院依职权补正。
那么本案的被告应如何进行救济?笔者认为,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调解协议进行补正。因调解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对调解协议进行补正应以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为原则,故首先应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签订补充调解协议补正,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法院经审查后依补充协议内容作出对调解书补正的裁定。
如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由被告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显然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
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调解的进行违反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自愿,
二是调解协议的达成违反了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自愿。
违背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自愿是指法院强行调解。调解违背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调解协议的内容多为当事人被迫接受,或因重大误解而接受。本案被告因对审判人员存有一定的依赖,而未仔细核对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可申请再审,由法院再审后撤销调解书,重新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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