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参与人 > 民事诉讼代理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www.110.com 2010-07-06 15:18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一)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进行以上事项。

  (三)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一审和二审,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处分标的物。

  (四)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法院规定。(基本与当事人相同)

  (五)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