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参与人 > 民事诉讼当事人 >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原则
www.110.com 2010-07-06 1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立法和司法所普遍确认和采用,以体现意思自治(自己决定)和程序(主体)自由的法律价值,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促进程序平等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模式有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对立。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基于保护私法,维护私法秩序的民事诉讼目的,将经济上自由放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沿延到民事诉讼领域。“一切诉讼程序任由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决定,国家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加以干预”。(1)19世纪以后,由于西方国家日益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民事诉讼法中也日益渗入职权主义的干预因素,但始终未排除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具有的自由权、平等权、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制约因素,对立统一于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

  一、民事诉讼价值论与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价值论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私法)的关系和民事诉讼的独立存在价值问题。从权利的救济角度上看,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自力救济到国家救济的历史过程,但即使在现代法治国家,合理性的自力救济仍未泯灭,民事诉讼只是在私权无法自力救济时,求助于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度安排。因此,通说认为:实体法是内容和目的,诉讼法是形式和手段。“程序法是作为实体法的保护法和辅助法而存在的,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并无独立的存在价值,不能独立地发挥功能和作用”。

  此种处理实体法和诉讼法关系的主导观点被称为“重实体轻程序”倾向问题,并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私法的早期,例如,罗马法都是实体和程序合为一体,甚至作为一个法律规范出现的。著名法学家耶林在考察实体法生成过程中就指出“实体法最初与诉讼法合在一起,后来才逐渐松懈了结合的韧带”,只是到了近代,肇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才将实体法与诉讼法分离,但在一些国家民法典,如《瑞士民法典》还可以看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借助于诉权形式结合成为一个法律规范。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犹如体育竞赛中的比赛规则和游戏程序,二者统一于同一体育竞赛过程中,缺一不可。因此,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不论是私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是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并作出裁判所必要的规范。实体法和形式法(程序法)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对诉讼都起作用,在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主从关系”。

  即使是私权自力救济,也要有一定的游戏规则。例如,人身伤害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规则和神明裁判程序。据此,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同为保障私权而存在,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程序法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在此程序不再作为“工具”而存在,具有自己独自的“法益”,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个揉合性地实现“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过程。程序价值与程序利益的关系是“心素”和“体素”的关系。程序价值诸如程序自由、程序公正、程序效率、程序秩序都会以一定的程序利益形式体现出来。

  由于程序价值观的多维化,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各种程序利益的冲突,例如,诉讼经济与公正裁判的冲突,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冲突。当事人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是程序自由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由于其处分的客体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法律依据分别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原则上界定了意思自治和程序自由的边界,使民事诉讼成为一个当事人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裁判行为的集合体。

  二、民事诉讼目的论与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目的论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保护私权说。该学说认为既然国家禁止当事人自力救济,那么,一旦民事权利被侵害,国家应当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护民事权利,而诉讼只不过是手段。第二阶段是维护私法秩序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目的不仅仅是保护私权更重要的是维护整个私法秩序。第三阶段是解决纠纷说。该学理是由日本学者兼子一首倡的,兼子一通过研究当代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后得出结论:在实体权利产生之前就有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因此把维护私法秩序和保护私权作为诉讼目的是本末倒置的。兼子一认为,民事诉讼也如仲裁、调解一样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关系。因此,民事诉讼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但此说只是一种倾向性趋势,正如权利救济从自力救济上向公力救济,法律本位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趋势一样,所谓公力救济一直没有消灭自力救济,社会本位也绝不可能泯灭个人本位,相反的是,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是对前者的辩证否定,是一种“扬弃”。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存在着当事人诉讼行为和法官裁判行为的交错,存在着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交叉,民事诉讼目的也并非单纯的是“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或者是“解决纠纷”,而是具有“(一)实现个人权利或维护实体私法体系的作用”和“(二)解决纠纷的作用”。当事人处分原则中蕴涵着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保障和促进以及实体(权利)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实现。其处分权内容也是由民事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因各种诉讼类型不同,民事诉讼目的也各有侧重。

  例如,在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诉讼中,民事诉讼目的主要是保护私权(物权),在合同等相对权诉讼中,民事诉讼目的主要是维护私法秩序。而在一些权利义务界定的不清的诉讼中,民事诉讼目的主要是解决纠纷,在此法官根据司法自由裁量权创制规则来解决原无法律界定自然权利之间的争端。例如,相邻关系纠纷、环境权纠纷便是法官通过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来界定权利和解决纠纷的。在日本,法官通过民事诉讼逐渐创造、确立了一种新的权利“日照权”。此就是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从土地所有权或人格权等法定权利上引申解释,形成“日照权”的法律权利和利益关系范畴。民事诉讼目的多维结构中的主要方面决定着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结构。在主要以维护私权的目的中,法官只是“中介”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完全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法官的基本作用就只是诉讼的旁观者,单纯地为当事人双方平等地提供诉讼进攻和防御的‘武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