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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任鉴定人制度
www.110.com 2010-07-06 15:14

  环猎调查网讯:当事人选任鉴定人并不符合大陆法系对鉴定人在诉讼地位上的认定和定位。因此,无论从审判的职权角度还是从保障鉴定人作为公正、中立的助手角度来考虑,大陆法系在理念上都要求对鉴定人的选择应超越当事人各自的诉讼利益,因此,大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对鉴定人的选任属法院所固有的职权。但是,一些大陆法国家或地区基于民事诉讼属私权行为这一本质出发,即在不危害司法公正的条件下,从立法上作了一些弹性规定,即允许有条件地让当事人选任鉴定人.以克服片面追求单纯由法官决定的缺陷。

  这种有条件的允许往往是建立在事后要经法院认可的基础之上或者促使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合意,一般而言,一旦当事人之间自行就鉴定人的选任达成合意,法院应受此拘束。德国《民事诉讼法》404条即作出了此规定。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则倾向于在法官主持下尽可能由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选任鉴定人。这样既可保证被选择的鉴定人不偏不倚,又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鉴定人由法院选任,同时还规定了“法院得命当事人指定应选任之鉴定人”。当然,这种选任应依据一定的条件且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选任并不产生对法院的拘束力。在选任鉴定人的职权原则上由法院行使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当事人“合意”选任鉴定人制度是原则之外的一些灵活性,以便更有效地发挥鉴定人制度的功能。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当事人可协商选定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且当事人协商优先于法院指定方式。但对于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选任结果对法院有无拘束力,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2001年6月19日)

  97.在技术合同纠纷诉讼中,需对合同标的技术进行鉴定的,除法定鉴定部门外,当事人协商推荐共同信任的组织或者专家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予指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从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鉴定组织或者专家中选择并指定,也可以直接指定相关组织或者专家进行鉴定。

  指定专家进行鉴定的,应当组成鉴定组。

  鉴定人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4月2自)

  62.确定技术成果的鉴定机构,除法定鉴定单位外,可由当事人协商推荐共同信任的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科委推荐的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组进行鉴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

  二、关于严格诉讼程序问题

  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与会同志就知识产权审判程序,集中讨论了以下问题: (四)专业鉴定问题

  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对专业技术事实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必须充分重视专业鉴定。不少同志介绍了组织专业鉴定的做法,主要有: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对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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