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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www.110.com 2010-07-06 15:16

  1、民事诉讼及其程序是怎样的?什么是申诉?检察机关分别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检察机关的抗诉能发挥什么作用?

  通常人们常将诉讼称作"打官司'。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各类民事权益受侵犯,从而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进行审理直至裁判,这个全过程就是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特别程序是审理宣告失踪死亡等特殊案件的程序。普通程序是审判中最完整的程序,一审程序分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调解、开庭审理、裁判五个阶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此如有意见,还可以申诉。

  申诉: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未经上诉的案件,要向原审法院提出;经上诉的案件,向二审法院提出。二审法院认为原裁判正确,则直接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或者用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这时,如果申诉人仍要坚持申诉,可持申诉状、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一、二审的判决书,到高级法院申诉。

  目前,检察院设立了民事审判监督机构,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有必要,也可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检察院审查控告、申诉材料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如受理抗诉的法院是按审判监督程序由上级法院提审的,则一律按二审程序审理。

  2、什么是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发挥什么作用?

  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在检察院的监督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与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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