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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褥起火烧死重残老人 敬老院被判赔偿38万
www.110.com 2010-07-08 11:21

  李大爷是一名重度肢体残疾人,居住在某敬老院。2009年敬老院被褥着火,造成李大爷被烧死。李大爷家属与开办养老院的镇政府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成诉至法院。李大爷家属认为敬老院提供有偿服务,疏于管理造成李大爷被烧至死,要求赔偿66万余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敬老院疏于管理、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开办单位镇政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李大爷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万余元。

  2008年,敬老院与李大爷家属签订养老协议书,约定李大爷到敬老院居住,由敬老院对其进行24小时普通流动服务,负责李大爷的日常生活,家属每月支付敬老院服务费1000元。

  2009年2月,敬老院李大爷房屋发生火灾,起火部位是李大爷被褥,过火面积约0.5平方米,火灾造成李大爷被烧死。北京市公安局及消防局认定,此火灾排除电气因素,起火原因系床上被褥遇人为火种所致,李大爷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未确定火灾的直接原因及责任人。同时,北京市公安局非正常死亡卷宗中说明李大爷生前有吸烟的习惯,在敬老院失火前,李大爷因吸烟曾引燃被褥,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妥善处理。

  另查,李大爷居住的敬老院具有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资产性质为集体资产,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身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开办单位系镇政府,镇政府承担敬老院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镇政府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镇政府辩称,敬老院已尽到管理义务,没有违约,李大爷有吸烟的习惯,床铺应该是其自己点燃的。

  法院审理认为敬老院作为有偿服务机构,对被服务人员的健康及生命安全有保障义务。李大爷系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敬老院与其签订养老协议后,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管理与照顾,现敬老院未切实尽到防止火灾发生的注意义务,与李大爷被烧死的损害结果发生存在一定关系。李大爷生前有吸烟的习惯,虽然肢体重度残疾,但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智力障碍,其明知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不能实施抽烟等危害其健康及生命的行为,仍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曾因吸烟引燃被褥,故不能排除涉案火灾系李大爷吸烟所致。因此,李大爷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敬老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李大爷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万余元。由于敬老院不是独立法人,其开办单位镇政府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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