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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伪造MBA证书 无资质合作协议被判无效
www.110.com 2010-07-08 11:21

  在出国镀金之风日盛,许多人迷信外国学历的今天,因被老外们“忽悠”而大喊上当者也大有人在。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国内教育公司诉外国教育机构的教育合同纠纷案中,因国外的教育机构没能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学历资质而被法院判决双方的教育合作协议无效。

  此案的原告是北京光明远景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远景公司),据该公司诉称:2003年,美国环球经济技术交流公司依据2003年3月28日斯特福德大学的授权书,自称与斯特福德大学共同发起与中国境内的研究机构发展教学合作计划,并有权就合作计划具体事宜进行洽谈。2003年11月3日,环球经济公司委托光明远景公司在办理斯特福德大学MBA学位系列学分对接教学项目中,进行宣传、招生和招生审核工作。2004年2月27日,光明远景公司与环球经济公司签订了针对中国MBA课程教育及学位授予的《执行协议书》,约定了学员收费标准由光明远景公司确定,学员正式报名后一周内,光明远景公司将学费交付环球经济公司。同时环球经济公司向光明远景公司出具了斯特福德大学的MBA学位证书样板(学位证书注明了斯特福德大学的徽章、校长签字、系主任签字、学生姓名等内容)。光明远景公司接受委托后,联合国内名校,自2003年10月开始,先后招收学员30名,聘请了国内知名教授授课。工作开始半年后,环球经济公司通知光明远景公司改发新的MBA学位证书,后经翻译和鉴别,确定这不是MBA学位证书,而是MBA课程证书。2005年10月,环球经济公司按照学位证书样板格式,分别授予学员“硕士学位”,但是,经鉴别和翻译,证书原来校长理查德-舒尔茨的签名和系主任的签名,改为斯特福德大学管理学院主任史蒂芬C.赫林顿签名。纠纷发生后,光明远景公司经与斯特福德大学联系得知,斯特福德大学并不知道与光明远景公司合作办MBA学位班事宜,环球经济公司于2004年12月13日提供的MBA学位证书样本系环球经济公司伪造。鉴于学位证书是一个学员在某一专业所受到的社会评价,而学校和校长是这一评价的法定见证人,没有校长的签名见证,学位证书将失去本来的评价价值。环球经济公司未按照约定的学位证书样板颁发学位证书,不仅丧失自身的信誉,而且构成对《执行协议书》及相关协议、文件的根本性违反,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光明远景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信誉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执行协议书》,并由环球经济公司返回光明远景公司已交付其的学费,并且赔偿相关损失。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从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认可的、可以在中国境内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主体针对外方而言,只能是外国的教育机构,针对中方而言,只能是中国的教育机构。

  本案中,光明远景公司与环球经济公司所订立的《执行协议书》就是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并通过教育合作形式,使学生最终有可能获得境外的MBA证书。但光明远景公司及环球经济公司均非中国或外国的教育机构,其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作办学主体的特别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均须获得行政许可。本案中,光明远景公司和环球经济公司开展中外合作举办MBA班的教学活动,应报请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但从教育部相关部门在诉讼期间给本院的回函内容中可以看到,光明远景公司与环球经济公司的此项教育合作活动并未经审批机关的依法批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应认定光明远景公司与环球经济公司基于合作办学所签订的《执行协议书》无效。

  因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据悉,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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