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本诉被告): 上海**时装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路1号**广场19 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上海**制衣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路791弄3号楼7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反诉人就 与 被反诉人定作合同纠纷 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 判令解除合同;
2、 判令被反诉人退回反诉人预付款共 元;
3、 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 元;
4、 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4年3月3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订立编号为03SY-N003(03SY-N004)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按客户要求加工定作 ,应于2004年4月19日(2004年4月5日)之前送**路全数检品,并负责对B品,即经检测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维修,货款于大货出货后40天(30天)内支付。合同订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反诉人于2004年 月 日向被反诉人支付了合同全额货款10%的预付款,即 元( 元)。
2004年4月 日,被反诉人的产品经送唯益路检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经反诉人催促,被反诉人仍然不能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却反而要求反诉人带款提货,完全违反当初合同的规定。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作为合同加工承揽方,应承担保证产品能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义务,但被反诉人产品经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致使反诉人不能向客户履行另外的订货合同,投入的资金也无法得到回报,损失严重。对此,被反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反诉,请求保护反诉人合法利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上海**时装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005年 4月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2份。
2、本案涉及的加工定作合同1份
客户指定书1份
产品检测报告1份
损失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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