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那么从何时起算呢?《民法通则》第十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护。”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害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某女病人于1993年在甲医院分娩时因大出血而输入了解200毫升血,5个月后于乙医院查出患了乙型炎。当时的病例上记载着这次输血史,并指明是乙型肝炎的病因。该病人一直在乙医院治疗,从未到甲医院申明这一情况。1996年初,由于所在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需要病人自己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至此,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负担这部分医疗费用,并申明是刚刚知道乙肝与输血有关。法院开始受理了本案,并通知了甲医院。甲医院的法律顾问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本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分析意见,后法院驳回了原千的诉讼请求。
为了保证权利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仍然有必要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法律上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例如,某医疗事故致残病人,在合到鉴定结论的第11个月,家乡山暴发,交通中断,不能到县法院起诉。洪人两个月后方才退去,这段期间即为诉讼时效中止期间,自交通恢复之起,继续计算一个月时效才届满。此即所谓的不可抗力。
再如,某5岁女孩右腿股骨骨折,在某医院手术复位,由于技术原因在术中术后均处理不当,造成角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右腿功能,被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此后不久,女孩唯一的亲人-她的母亲便因病信住院了,8个月后病逝。该女孩在民正部门和邻里的关照下渡过了一年多的艰难岁月后被送入了儿童福利院。福利院在了解了该女孩的情况后,马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本案从鉴定至起诉经过了二年零四个月的时间,但法院不仅受理了本案,而且最后判定福利院暨女孩胜诉。此即所谓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自女孩母亲病逝到福利院了解事故情况这段时间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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