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文书 >
赵晓光与高清占买卖合同纠纷
www.110.com 2010-07-08 11:17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东民三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光,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赵家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晓勇,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陈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占,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高卜纸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高方兴,男,194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广饶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晓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晓光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勇、被上诉人高清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方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相互举证质证、查明以下事实,2001年10月11日原告以东营市三众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与被告签定-份“销售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三众防冻液”300箱,被告提货时支付150箱货款15000元,余款15000元出具欠条,并约定于2002年2 月1日前结清,双方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及处理办法。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货300箱,除支付150箱货款外,余货150箱计款15000元由被告于 2001年10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2002年2月原告向被告催要余欠货款时,被告支付900元,其余货款拖欠至今。庭审中原告承认东营市三众化工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产品为广饶县三众化工厂生产。被告对其反诉,庭审中自愿放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0月11日签订的销售协议实际为双方个人之间的买卖防冻液协议,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防冻液有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且该主张与其于2002年2月向原告支付款900的事实相矛盾,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货款14100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赵晓光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4100元。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赵晓光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高清占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伪造产地、厂址生产防冻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其所诉标的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并处以罚款。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高清占辩称,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被上诉人高清占所售防冻液“三众防冻液”,不仅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且厂址、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产品没有合法的质量标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0条、第33条、第36条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上诉人赵晓光与被上诉人高清占均违反了以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关于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被上诉人高清占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受到保护。故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应予纠正。对货物和违法所得,本院将依据有关规定,建议相应部门对此进行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高清占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上诉人高清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4元,由上诉人赵晓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来庆云

  审 判 员 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艳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