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某拍卖公司于接受通泰工程实业总公司的委托,拍卖位于该市西矿街于口流路十字路口西北角通泰大厦在建工程。
该在建工程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通泰工程实业总公司投资与原红旗汽修厂联建(现市挂车制造厂),经市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批准,于1993年11月动工新建,1994年底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占地约5.8亩(该地市挂车制造厂于2003年12月补办土地证,属工业划拨土地)。但直至今未能完工,属在建工程(烂尾楼)。
接受委托后,拍卖公司对该标的进行了权属审查,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理顺了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关系。利用各种形式及媒介进行了大量宣传,并两次在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对标的物及相关手续资料进行了为期10天的预展。在《拍卖标的简介》中特别注明,该标的拍卖成交款中已含市挂车制造厂占地拆迁补偿等费300万元,但土地过户等有关国家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会上,又宣布了《拍卖规则》和《本次拍卖会实施细则》,并一再提醒本公司所提供标的有关方面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所拍标的均以预展实际状况为准不承担任何暇疵担保责任。拍卖会依法举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杏花岭分局派员进行了全程监督,自然人张志军以1350万元竞得该标的,现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履行了交款义务,并办理了交割手续。
2007年3月,买受人张志军以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地应随房走之规定为由,诉至市万柏林法院,要求判定拍卖无效。拍卖公司认为:拍卖程序合法,且拍卖成交已交割完毕。拍卖标的是在建工程建筑本身,并不包括土地,买受人完全可以通过建筑物权益的取得,再行办理土地手续。况且拍卖公司对该在建工程的暇疵也作了充分地说明和提示,并进行了证照、文件、资料的展示。因此认为买受人的要求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由于本案属该省拍卖争议首案,且标的数额巨大,且该市法院未审理过类似的案件。
[问题]
1、在建工程即建筑物本身的拍卖是否适用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是否涉及拍卖无效?
2、未经土地部门审批的在建工程拍卖是否有效?
3、联建在建工程(烂尾楼)是否可作为拍卖标的拍卖?
[中拍协回复]
一、关于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和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的规定,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应当是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此类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加以具体的规定。
我国并不禁止房地产(包括在建工程)的交易活动,虽然房地产在交易中可能出现证照不齐的现象,会影响到标的物的转让,但并不能因此将此类标的物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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