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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对《拍卖法》中竞买人的知情权和拍品权利
www.110.com 2010-07-17 09:39

时间:2008-8-29  16:10:40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简 繁】【收藏】【关闭】
 
  咨询内容:
  某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完全依照拍卖程序实施拍卖,但竞得拍卖物的竞买人事后却以拍卖公司未告知拍卖物权利瑕疵为由,要求拍卖公司赔偿其损失,后双方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各方对《拍卖法》中竞买人的知情权和拍品权利瑕疵存在争议。问对此该如何理解? 
  回复:
  (一)关于竞买人的知情权
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竞买人享有知情权。《拍卖法》中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资料。”为了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的实现,拍卖人有告知竞买人有关拍卖标的真实情况的义务。《拍卖法》还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告知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只要这种告知是以公开、明示的方式向所有竞买人做出,能够为竞买人制定竞买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该告知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拍卖人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当,竞买人可以依法主张知情权而要求拍卖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拍卖人已经尽到依法告知的义务,竞买人因为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恰当地行使知情权,则竞买人就不能再向拍卖人主张权利。因此,不能把告知理解为必须保证每个竞买人都知道,只要告知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进行的,个别竞买人就不能以自己不知道或误解为由,指责拍卖人未尽到告知的义务。
  (二)关于瑕疵声明的程序
  《拍卖法》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根据该条的规定,拍卖人除可以在其它阶段以说明、展示、陈述等方式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和声明外,在现场拍卖阶段,拍卖人必须经由拍卖师再次告知或声明。该条是关于拍卖的强制性规定,规定了拍卖人的现场告知义务。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在程序上,只要拍卖师于拍卖前宣布了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人就完成了瑕疵声明。通过这个程序后,就可以推定竞买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的瑕疵状况,即推定竞买人的知情权已经得到实现。竞买人不得再以不知情为由指责拍卖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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