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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委托拍卖合同》所带来的麻烦案例
www.110.com 2010-07-17 10:19

    2001年5月3日,某拍卖行受信用社委托,对该信用社所属的染料化工厂整体设备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会上经过激烈的竞价,该批 设备被郑某以人民币317000元成交,2001年5月18日,郑某以该批设备委托方拒绝移交为由,向法院起诉拍卖人××拍卖行。
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地进行了庭外调查取证。


 一、向买受人调查取证
      买受人郑某认为,该批设备从拍卖行拍得,不找拍卖行找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当场把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按规定及时定额支付 给拍卖行。而且拍卖行也明确表示,如果拍卖成交,可以协助为买受人在一周内到原上虞染料化工厂内移交该批设备。因此,起诉拍卖人不守信誉,欺骗买受人,并因不能及时移交设备造成误工损失费8000元,应由拍卖行赔偿。


 二、向拍卖人调查取证
拍卖人对法院的调查取证作了如实陈述:
       1.根据拍卖人的要求,委托人对该批设备提供权属清晰,资料齐全,但是由于时间过急,拍卖行与信用社平时关系密切,过于信任,没有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2.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都承诺得非常清楚。拍卖人按照口头约定,把拍卖成交款及时汇给委托人。
      3.拍卖规则规定,委托人应主动协助买受人移交这批设备。费用、安全问题由买受人承担,必要时拍卖人可以协助双方。对此约定,三方也完全同意,并无提出其他异议。
     4.拍卖人认为,对该批设备过户事宜,拍卖人已做到仁至义尽。对于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设备移交事宜,完全表示同情理解, 而且拍卖人主动得几乎天天催促委托人尽快移交该批设备,拍卖人也数次陪同买受人到信用社协商移交事宜,但由于委托方称其中一部设备不是其为由,拒绝移交。
      5.拍卖人认为,违约方不是拍卖人,而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没有按照口头约定履行,而且对拍卖人的信誉受到较大影响,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委托方要付全部违约责任。


三、向委托人调查取证
 法院向委托人取证时,委托人陈述了以下几方面理由:
      1.该批设备是1998年法院裁定给信用社的,1999年原染料化工厂又租用该厂生产,有部分设备是1999年后新购买的设备(1999年新购设备却不属于信用社)。
      2.该批设备银行抵押为100万元,最终只是317000元成交,实在不合算。
      3.信用社承认工作中有失误,误把1999年新的设备也包括在标的内,拍卖成交后,原厂也想买1998年前的设备重新办厂。
       4.处于为国家利益考虑,信用社也想原厂再办下去,经营状况有所好转,能及时还清贷款,所以,内心也偏向卖给原染料化工厂。
 经过庭外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必须追加委托人信用社为第二被告。


 法院认定:
    1.拍卖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行为,第一被告拍卖行对该批设备拍卖过程,虽然按《拍卖法》规定进行操作,但由于没有签订委托合同,本次拍卖活动元效。
      2.拍卖前,第一被告(拍卖人)与第二被告(委托人)虽然口头约定了各项事宜,也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拍卖中的规则也明确标的移交手续由第二被告负责,故责任在第一被告(拍卖人)和第二被告(委托人)违约责任应由拍卖人和委托人共同承担。对此案,经法院与三方调解后达成协议:
     1.原厂愿出2万元替第一、第二被告支付误工费和违约补偿费给买受方。
      2.信用社和拍卖人分别退回设备成交款和拍卖佣金
     3.诉讼费1500元由第二被告委托人支付。

四、对此案的分析和提示:
    1.拍卖是一项细致和严密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对拍卖标的审核必须十分仔细,不能有半点疏漏,拍卖行在受理该批设备的拍卖中,太过于信任百官信用社,导致百官信用社所犯的疏忽的错误也同时转嫁到自己身上。因此,对标的情况必须了解得十分清楚,以免拍后引起争议和纠纷。
     2.对拍卖成交款的支付,在约定上应作灵活运用,没有移交结束,拍卖人不能全额支付给委托人,否则对委托人没有制约,上述案例是个很好的例子和教训,因此在未办理好移交手续前,不能将成交款全额支付给委托方,余额等办好移交再支付给委托人。为了自己利益,而不顾买受人和拍卖人的利益,不按时移交,对买受人在经济上带来损失,虽然拍卖行最后没有经济损失,但是信誉上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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