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拍卖的管理,促进房地产的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镇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拍卖(以下简称房屋拍卖)。
第三条 凡房屋产权清楚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以下简称自管房)、私房,均可进行拍卖。人民法院判处拍卖的房屋必须进行拍卖。
第四条 拍卖直管房,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拍卖自管房,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拍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房屋,须由人民法院授权委托。
第五条 房屋拍卖,必须委托杭州市房屋拍卖专业机构进行。
第六条 房屋拍卖,除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房屋外,须由出卖人持下列文件向市房屋拍卖专业机构提出委托拍卖申请。
(一)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保持证或有关的房屋产权证明,共有房屋应有其他共有人委托书。
(二)批准房屋拍卖的有关文件。
(三)房屋情况表。
第七条 市房屋拍卖专业机构对出卖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审核合格后,方可接受房屋拍卖委托,并签订房屋拍卖委托合同。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后,应预付房屋拍卖底价1%手续费,如出卖人撤回拍卖委托,拍卖手续费不再返还。
第八条 房屋拍卖,出卖人应申请房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格评估,由出卖人依据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拍卖底价。
第九条 房屋拍卖专业机构接受房屋拍卖委托后,在七日内用公告形式发布房屋拍卖信息。
第十条 应买人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房屋拍卖专业机构登记并缴付定金,定金在拍卖程序终结后退还。
第十一条 房屋拍卖活动由房屋拍卖专业机构指定的主持拍卖人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买人凭定金收据领取编有号码的报价牌进入拍卖场所。
(二)主持拍卖人介绍本次拍卖房屋的情况和拍卖应知事项。
(三)主持拍卖人报出拍卖房屋的起拍价。
(四)应买人持牌报价。
(五)主持拍卖人在应买人报价后,须及时并重复报出应买人牌号及其报价。
(六)应买人再报价,后报价须高于前报价,报价不限次数。
(七)应卖人报出的最高价由主持拍卖人连报三遍并满三分钟无应买人竞争报价时,最高价已达到或超过底价的,由主持拍卖人以捶击板,为拍卖成立的表示,最高价不足底价的,主持拍卖人可作不为出卖的表示而撤回,并当场公布底价。
第十二条 拍卖成立后,买受人应即向房屋拍卖专业机构缴付履行保证金,预付的定金抵充保证金。买受人不预付保证金的,视同违约,预付的定金不再返还。
第十三条 房屋拍卖的合法性、有效性应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十四条 买受人应在房屋拍卖成立十天内付清房屋价款,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可解除拍卖房屋的约定,买受人预付的保证金不再返还。
第十五条 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房屋价款的同时,应将房屋腾空移交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移交买受人,买受人可解除拍卖房屋的约定,出卖人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 房屋拍卖专业机构应协助出卖人、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出卖人、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房屋拍卖成立,出卖人应向房屋拍卖专业机构缴纳房屋拍卖价百分之三的手续费,预付的手续费可以抵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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