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拍卖法 > 拍卖法律责任 >
拍卖法律关系
www.110.com 2010-07-17 09:51

  一、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
    拍卖法律关系是指拍卖活动因受到拍卖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在拍卖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称拍卖当事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体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一)拍卖人    在我国,依《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亦即我国的拍卖人必须采取拍卖公司的形式存在。  

  (二)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依法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分的拍卖标的,并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就成为了拍卖合同中的出卖人。

    (三)竞买人   

(四)买受人


    三、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拍卖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具体指向的对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四、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义务。包括:(1)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2)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3)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三)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四)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