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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上拍卖物的法律规制
www.110.com 2010-07-17 09:51

    近日有报道称,美国一妇女因不满法院对其判决而在全球最大的拍卖网站“电子港湾”上公开拍卖审理该案的法官,并将该“拍卖物”归入“体育用品、弓箭和杆状物品”类,称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送货。信息发布后4天内,有6000多人浏览,21人应价,最高出价127.5美元。

    一则黑色幽默的报道,引发了对目前网上拍卖行为的思考。网上拍卖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拍卖活动,这一新型交易形式自1999年起在我国也已悄然出现,并日益火爆,但其局面却是鱼龙混杂,纠纷不断。

    一、网上拍卖物的设置范围

    类似上述拍卖法官的情况已非一例,此前还有人在网上拍卖爱情、初夜权、甚至父亲的鬼魂,这些令常人不可思议的有形或无形之物均被堂而皇之地拿到网络里叫卖,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网上拍卖物不作限制?笔者认为,网上拍卖是商家或其他出卖人利用计算机,借助互联网交易平台,通过竞价方式向购买者销售产品的行为。从实质上看,这种交易形式的目的与传统的商品交易并无区别,即都是为了实现物的所有权的交换,因此,网上拍卖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也应适用现有法律对商品交易物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毒品、枪支弹药、盗版作品、珍稀生物等,不得通过网络拍卖的形式进行交易。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限制,或出于国家经济利益,或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考虑,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允许一切标的物自由流通。网络是开放、自由的,也是有限度的,一切网上交易包括网络拍卖的标的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法律对物品的流通有特殊限制的,应在具备法定条件下进行适当的交易。如网上拍卖房屋,出卖人须有房产销售资格方能实施销售行为。

    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违公序良俗之物不得成为网上拍卖物,如拍卖他人生活隐私等。

    4、在商品交易中,交易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卖方应对发布的信息和出卖物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对出卖物承担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滥设网上拍卖物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网络的开放性的特点,将一些违法物品或者不适宜用于交易的物品甚至人身(如法官)在网上拍卖销售,该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从法律后果看,其可能引起以下一些法律责任的产生。

    1、对于拍卖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的,该行为因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竞买人不能取得拍卖物品的所有权,如物已交割的,可适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民事责任。

    2、网上拍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拍卖他人人身、隐私或他人之财产,则对相对人构成侵权,应根据侵权的性质(如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财产权等)承担民事责任,由侵权人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救济。

    3、网上竞拍的标的物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对性的拍卖,其实就是卖淫行为,故应依法对出卖人和买受人给予行政处罚。

    4、在刑事方面,如果网上拍卖物系刑法所规范对象,如毒品等,则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主体

    设置网上拍卖物不合法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应由以下主体承担:

    1、物品提供商,即通常所说的“拍卖委托人”。与传统拍卖方式不同的是,在网上拍卖中,交易由出卖方和买受方直接进行,买卖双方主体明确,如因拍卖标的物的设置违法,则首先应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2、买受人若明知或当知道拍卖标的物违法而参与竞买,则其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则构成犯罪;明知或应知拍卖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予买受,则为共同侵权,等。

    3、拍卖网站的责任问题。对于拍卖网站的法律地位,目前存在争议,一说认为其为拍卖人,惟与传统拍卖中的拍卖人有形式上的差异;而另一说认为拍卖网站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在线交易平台,其本身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但是,由于拍卖网站是通过网上技术平台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媒介服务的,所以拍卖网站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是在现有技术能够达到的范围内,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因拍卖网站的过错导致违法拍卖物的资料上传,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则其亦应与出卖人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由于网上拍卖是在特定的环境中所形成,所以作为提供技术平台的拍卖网站来说,其本身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为寻找出卖人、确定出卖人身份、确认交易事实等提供必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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