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商品经济起步较晚,只是到了近代,由于外国的入侵,才出现拍卖这种交易方式。中国最早出现的拍卖行是1874年在上海建立的鲁意斯摩洋行,它是由英国远东公司开办的。从此上海滩出现了象征拍卖的蓝白方格旗。随后,英国的瑞和洋行、罗森泰洋行,法国的三法洋行,日本的新泰洋行,丹麦的宝和洋行等纷纷挂牌,开展拍卖业务。开始时,它们的业务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中的纠纷事件进行鉴定、估价、协商、公证和处理。
后来,海关的没收物品、远洋运输中的水渍物资、银行委托的典押品以及保险公司、法院的有些业务都由它们代为处理和拍卖。同时,他们也兼做一些为私人拍卖家具、旧货等业务。后来,一些中国人也在上海相继开办了一批规模不大的拍卖行。
北京最早的拍卖行是光绪末年出现在崇文门大街路东的鲁麟洋行,经理是外国人。当时,东交民巷外国人比较集中,常将回国前不愿带走的衣物、家具、摆设之类物品送到洋行出售,而洋行则采取当众拍卖的方法予以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物资计划分配,产品统购包销,商品交易严格限制价格。这样,带有较强商品经济特色的拍卖行业没有生存的条件。建国初期,上海尚有25家拍卖行,都是私营企业。1953年行业整顿经营后,若干经营作风恶劣的拍卖行停业,有的转营其他业务。至此,拍卖行业开始衰败,到公私合营前,上海只剩下11家拍卖行。实行公私合营后,11家拍卖行合并为7家。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拍卖行也随之消失。
当蓝白方格旗在新中国重新挂起时,已经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又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使我国沉寂多年的拍卖业又有了赖以生存的条件。可以说,我国拍卖业的复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拍卖业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
从以下实例,我们可以清楚看出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拍卖业恢复和发展的轨迹:1985年10月8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据事实和中国法律,在上海以43万美元的价格拍卖了巴拿马籍货轮“凤莫娜”号;1986年7月,沈阳一家亏损严重的小型国营商店被拍卖;同年9月,破产企业沈阳防爆器材厂被拍卖;与此同时,广州率先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拍卖行,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1987年,新疆毛纺原料公司在乌鲁木齐首次采用国际惯例进行羊毛拍卖尝试,取得良好效益;同年12月,深圳市率先采用拍卖方式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成功;1988年,全国各地相继出现各种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拍卖活动。
在短短的几年内,拍卖从恢复到发展,在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9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中明确要求,要在若干个中心城市试办拍卖市场,开展各类公物的拍卖业务。随后,原国家体改委决定,在沈阳、北京、广州、天津、上海、哈尔滨、大连、重庆等城市进行试点,恢复拍卖业。这是我国政府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对拍卖业加以承认。1990年10月,我国第一个运用拍卖方式进行大宗粮食交易的市场在河南省郑州市成立;1991年6月,我国第一家综合性的动产、不动产拍卖行在深圳挂牌开业。199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决定改革现行的公物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1993年以来,各类拍卖企业快速发展,拍卖活动日益频繁。
这一切都说明,中国拍卖业已逐渐走向成熟。目前,我国拍卖活动正由沿海向内地,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延伸。拍卖的服务领域涉及商业、物资、纺织、邮电、房产、金融、文物、土地管理、城市园林等各个领域。拍卖范围逐步拓宽,由前几年主要是执法机关的罚没物品,扩大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文物、字画、邮品、稀见图书、音乐作品、科技成果、小型企业、破产企业、市场摊位、汽车牌照、电话号码、体育明星的金牌,以及无线电传呼频率等,从有形商品发展到无形商品(权利),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价格不确定的物品(如房地产、产权、半旧物品和贵重物品等)、非正常流通物品(如执法机关缉私、罚设的物品、无人认领的物品等)提供了有效的流通渠道,实现了这些商品的最大价值。目前,实行拍卖的商品一般都增值30%以上,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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