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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工程款与税收的关系
www.110.com 2010-07-17 09:49

  法院在房地产司法强制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往往处于优先受偿的位置,不动产而对于工程款,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其优先性,但当上述两项权利发生竞合时,何者为先,缺乏明文规定。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从优先保障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出发,提出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应优先于税款受偿。

  一、关于工程款与税收同时存在优先权的情况下,不动产如何确定优先权的位序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对上述条款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不动产工程款的优先受偿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法定优先权,而该法定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初衷在于保护建筑企业工人工资,解决拖欠工程款。上述解释是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这一因物权产生的债权的实现角度出发,使其成为高位阶的权利。

  而税收方面优先权的规定在许多部门法中都有体现,不动产其基本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房地产过户必须先税后证,即办理房地产过户前必须缴清所有应征税款。该通知的规定把应征税款的位次放于财产流转发生之前,体现了税收的绝对优先。

  上述《合同法》与税收法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优先权制度,不动产但当上述两个优先权同时存在时,究竟哪一个优先权位序在先,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执行中就会引发承包方与税务部门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解决上述两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问题十分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影响民工的生存权和社会稳定。分析工程款与税收何者优先的问题,可以从两者的立法目的来分析比较不动产。通过对《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立法背景的研究可以发现,工程款的优先性是基于人的生存权而产生的,由于目前建筑业中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国家为了缓和此矛盾,不动产才作出上述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建筑企业工人工资得以优先受偿。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性质与《破产法》中关于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优先受偿的性质有相似之处。目前,在《破产法》中已明确规定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应于职工工资、不动产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后予以受偿。该规定显然将与人生存相关的权利定位于较高的位置。而税收关系是一种公权利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法予以调整的内容,其权利的效力当然低于生存权的效力。对于工程款与税收的位序问题显而易见,工程款受偿的位序应高于税收,因此,工程款应当优先于税收受偿。

  二、关于先税后证制度是否能够阻却工程款的优先受偿问题。

  先税后证规定中的税指的不动产是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其性质是一种流转税,在房地产交易中体现为过户完成后才发生的税款。然而,国家为使该部分税款不因过户办理后当事人不予理会而流失,特别作出规定对该部分税款予以先行征收,但该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商榷,在有关的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应征税款可以先于该税发生之前予以征缴,因此该先税后证的规定充其量是行政规章予以规定的,而工程款的优先性是由《合同法》规定的,不动产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高于房地产因添附而发生的税款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所以,先税后证的规定并不能因其特殊性而阻却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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