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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更改姓名引发官司
www.110.com 2010-07-16 14:35

本报讯 昨(26)日,记者获悉,嘉陵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桩因为在票据上更改夫妻姓名而引发的案件。
    2002年9月,承建商贾仁(化名)、贾义(化名)等人在嘉陵区负责集资建房。2003年3月19日,家住嘉陵区陈寿路的侯木(化名)参与集资建房,并交房款5.5万元。同年4月21日,侯木与刘悦(化名)登记结婚。2004年3月3日,刘悦与贾仁、贾义签订一份《合伙建房订房协议》。事后,侯木与刘悦交纳了购买该合伙建房一套(建筑面积153平方米)的余款。同时,刘悦为办理该房相关手续,于2005年12月把签名为侯木的收据6张交给贾仁、贾义重新开收据,全部改为刘悦的名字。后来,刘悦又与他人购买房屋一套。
    侯木诉称, 2006年1月,因另一场官司,侯木方知“更名”一事。 贾仁、贾义的行为,给他造成经济损失136518元。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将贾仁、贾义擅自篡改为刘悦的购房款收据及合伙建房协议更正为侯木,并判令贾仁、贾义连带赔偿侯木经济损失136518元。
    贾仁辩称,侯木、刘悦是夫妻,根据他们的申请,改换票据上的名字,他无过错。刘悦与别人的房屋买卖,是侯木与刘悦的家事,与改换票据上的名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贾义辩称,侯木、刘悦共同集资建房,他们均参与交款,票据签名不统一,侯木为办理房屋产权的需要,于2004年9月3日亲笔书写“说明”一份,要求将自己的购房票据签名改为其妻刘悦的名字,以便与合同上刘悦的签名一致,同时申明“以后有什么事与开发商无关”。他按对方的请求改动票据上的名字没有过错。
    嘉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11月初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侯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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